第B01版:法苑周刊

判榜

2018年04月18日 B01 :法苑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632

  因揽客起纠纷 出租车司机持刀伤人获刑

  两出租车司机在车站因揽客产生纠纷,一司机返回家中拿来一把水果刀,持水果刀致另一司机轻伤二级。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三个月。

  2017年3月29日10时许,出租车司机何某与肖某在宁都县梅江镇新庄车站公交站台旁揽客时,两人因争抢客人产生纠纷,相互用拳头对打,被旁边司机拉开后,何某离开现场返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新庄车站公交站台旁,再次与肖某发生争执打架。过程中,何某从车上的副驾驶座位下面拿出水果刀,肖某用左手抢何某的水果刀,何某一抽刀,将肖某的左手的手指割伤。何某为了摆脱肖某,又持水果刀刺伤肖某的左大腿外侧,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肖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肖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肖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纠纷持水果刀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两名装修工嫌工钱少 买墨汁泼墨泄愤被处罚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与黄某等人一起承做南昌市西湖区一外墙装修工程。同年12月初,喻某甲、喻某乙因家中有事回老家,直到12月底回到南昌。其他工友认为两人离开工地影响了工程进度,只能以每天240元的工钱进行结算。喻某甲、喻某乙认为240元/天计算工钱太低,便决定不继续在该工地做事,并对其他工友心生怨气。同年12月31日18时许,喻某甲和喻某乙到五金店买来5瓶墨汁,来到工地楼顶,将5瓶墨汁倒入一个装满半桶水的废弃油漆桶中,然后将墨水往天井四面墙壁和外墙泼洒。经估价鉴定:上述被毁坏的墙面修复费为5500元。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喻某甲承诺派人帮助修复墙面,被害人黄某对喻某甲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二人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总价值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丈夫擅自售房 妻子主张返还获支持

  丈夫陈某向丁某借款,因无力偿还遂擅自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陈某不幸去世,妻子韩某要求丁某返还房屋,丁某拒不归还。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丁某返还房屋。

  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1998年在某街道758号自建商铺一间,并于1999年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2003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某借款3万元,后陈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于2004年3月3日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758号商铺作价39998元,出售给丁某。协议落款有丁某、陈某、韩某的签字,但韩某的签字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协议签订后,丁某另补了9998元给陈某,陈某将店铺交付给丁某使用,并一直由丁某发租至今,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3月1日,陈某去世。2016年3月23日,韩某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对758号商铺办理了新的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系陈某与韩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陈某擅自出售给丁某,属于无权处分。虽然丁某购买店铺时系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对韩某要求丁某返还758号商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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