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不宜裁决恢复高管的劳动关系

2018年04月23日 B05 :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16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总经理等高管具有特殊性,用人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双方丧失了信任的基础,即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为妥,不宜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其理论基础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特别保护。

  但是,我国的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分层,把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了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范畴。对于涉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我们认为不宜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关键在于,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普通的劳动者,作为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和经营者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如果企业将其解除劳动关系,说明已对其丧失信任,即使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宜恢复劳动关系。

  打个不完全恰当的比喻:不管离婚是否是一方存在过错,复婚仍需要自愿而不能强行判决。

  我们在代理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解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高级管理人员都坚决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其实其本意不在于恢复劳动关系,而是从用人单位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举例来说,一个月收入5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只有1年9个月,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赔偿金的基数受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如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其所能得到的赔偿金大约8万元; 反之,他却可以获得违法解除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如果一个稍微复杂的解除劳动争议,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从仲裁到二审终审判决,花费12个月的时间是正常的,也就是说如果终审判决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这60万元的工资。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实是给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解除救济权过度寻求高额收益制造了机会。

  因此我们认为,总经理等高管具有特殊性,用人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双方丧失了信任的基础,即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为妥,不宜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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