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米白色大衣干洗后“变脸”

2018年04月24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05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王致民 姜叶萌

  本报讯 又到换季时,对于难“伺候”的冬季大衣,不少市民都会选择干洗清洁,带火了干洗生意,却也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日前,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洗衣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判令洗衣店赔偿消费者衣服损失费500元,退还洗衣费103.5元,并支付鉴定费100元。

  去年冬天,家住静安区的李女士在MOUSSY专卖店购买了价值1498元的米白色羊毛大衣一件。米白色大衣袖口易脏,穿了两次后,李女士将大衣送去沪上某知名洗衣店总店干洗,因为米白色羊毛色质,洗衣店在基本洗衣费157元的基础上,加收50元洗衣费,并告知李女士一周后取衣。

  之后,李女士至门店取衣,始料未及的是,米白色大衣干洗后有些显灰。李女士难以接受这样的干洗结果,便与洗衣店沟通,希望洗衣店能够赔偿部分损失。但洗衣店却称色变属于正常情况,以不影响穿着为由拒绝赔偿。关于衣损情况,实难定论,于是双方合意提起鉴定。经上海洗染业协会鉴定,鉴定意见为:衣服米色绒毛略少显露灰色,店方负有未告知洗后效果的责任。鉴定结果出来后,洗衣店仍坚持不赔,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洗衣店诉至虹口法院,要求洗衣店赔偿衣服损失1200元,退还洗衣费207元,并支付鉴定费100元。

  庭审中,李女士认为,洗衣店未告知其大衣洗涤后的效果,并使用了错误的洗剂清洗衣服,导致衣服颜色改变,已经无法穿着,大衣送洗前只穿过一两次,即使折旧,赔偿数额也至少1200元,洗衣费必须全退。洗衣店则坚持认为,衣服仅是有色差,并不影响穿着,不赔不退,只同意返还一半洗衣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曾就李女士的送洗衣服达成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洗衣店作为专业洗涤单位对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项应尽告知义务,本案中洗衣店未告知李女士洗涤后果,现衣物在洗衣店干洗后出现米色绒毛略少显露灰色现象,洗衣店应负未告知的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衣物损失,双方对衣服原价1498元无异议,李女士认为衣服穿着后以折旧1200元计算,结合衣损情况、庭审查明及生活常识,法院认为1200元明显过高,故法院酌情确认衣服损失为500元。最终,虹口法院判决洗衣店赔偿李女士衣损500元,退还一半洗衣费103.5元并承担鉴定费100元。

  洗衣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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