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七旬翁被八旬翁撞伤

2018年04月24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87

  刘欣楠 制图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唐新

  本报讯 同村村民发生交通事故,八旬老翁撞伤七旬老汉,被告迟迟不赔偿,原告怒而起诉,经青浦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双方不仅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且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年已七旬的老金和年已八旬的老陆是同村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关系还不错。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7年2月,老金行走在乡间小道,突然,老陆骑着三轮车撞了过来,造成老金腰椎压缩性骨折,老金动了手术并自己支付了费用。2017年4月,在派出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老陆支付了老金五千元,约定还应支付两万元。然而,老陆却未再赔偿分文,老金一气之下将老陆告上了法庭。

  考虑到双方均为高龄老人,青浦法院受理本案后开展了巡回审判,到两人所在的村委会开庭。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吵得不可开交。原来,老陆认为老金的医疗费用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而老金则认为不能扣除,自己仅主张医疗费已经是看在同村村民的份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的原则是“填平损失”,在本案中即老金为了治疗所支出的费用。目前,我国居民就医普遍都有医疗保险。医疗发票上的“现金支付”指的是个人的实际支出,“个人账户支付”是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本次事故,老金可以用于平日就医、买药,因此也属于老金的损失。“医保统筹支付、附加支付”则属于医保统筹范围,如果没有发生此次事故,也就没有该部分的统筹支付,老金也不能用于平日就医,因此不在被告赔偿的范围之内,可予以扣除。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核对票据,确认老金的诉求在合法范围内。老陆终于打消了疑虑,爽快地确定了付款期限。不仅化解了纠纷,两位老人也重拾友谊、言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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