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电梯管理员老李在电梯轿厢内倒下,送医后不治身亡。其子将老李生前就职的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安排老李高强度加班,致其体力不支晕倒后头部撞击电梯轿厢,造成脑室出血身亡。且被告公司还存在救治不及时、篡改监控录像时间等行为。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李的死因系高血压脑出血,原告诉请无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公司补偿小李15万元。
据小李的起诉书所述,老李于2012年6月起被派遣至被告公司处工作,担任电梯管理员。2016年12月26日,老李至18:15仍未到家,小李即拨打老李电话,却由其同事接听,告知老李正在普陀区中心医院接受抢救。小李赶到医院后了解到老李被确诊为高血压引起的脑室微量出血。经过10天抢救,老李于2017年1月6日不治身亡。
次日,被告公司经理陈某上门慰问,口头承诺公司会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并另行给予赔偿。2017年1月22日,小李至该公司整理老李遗物,要求单位提供老李的劳动合同及考勤记录,却被该公司以公司机密为由拒绝提供。
小李多次找被告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对方以老李为返聘人员为由,认为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只同意赔偿医药费及补偿5万元。
小李认为,既然老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承受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被告公司仍安排其长期多次加班,劳动时间过长,每周上班时间远远超过44小时,导致老李未得到足够休息,体力不支晕倒后头部撞击电梯轿厢,造成脑室出血。老李在电梯内倒下后,被告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送医,延误了救治时间,导致老李丧失最佳救治机会。被告公司还篡改监控时间,以掩盖老李未被及时救治的事实。
小李请求判决被告向其赔偿老李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70340.80元。
被告公司则表示,根据监控视频,从老李发病到从电梯里抬出,时长大约4分钟22秒。老李具有在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间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资格; 老李是电梯管理岗位,属于轻体力劳动; 老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退休后返聘工作,对于有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强度是否符合自身身体状况,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故原告主张老李无法承担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强度无法律依据。根据老李的刷卡情况表,事发当天其为中班,并未加班。原告称被告篡改监控时间,并无相关证据。
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但同意补偿1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记载,老李的主要死亡原因为高血压脑出血。原告诉称因未得到足够休息,体力不支晕倒后头部撞击电梯轿厢,造成脑室出血;老李在电梯内倒下后,被告公司未及时送医,延误了救治时间,导致老李丧失最佳救治机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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