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发现所购学区房价高于备案价

2018年05月04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45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刘琳 赵晓霞

  本报讯 省吃俭用购置了一套学区房,还没入住,业主查询发现自己所付房价远高于开发商登记的政府备案价格,认为其违反价格法规定,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房款差价,并赔偿利息损失。

  陶先生一家用省吃俭用攒下的钱款购置了一套学区房,一次无意间的查询却发现,开发商在房价非理性上涨期间,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以远远高于政府备案价格出售房屋,致使自己平白无故多支付了房款。为此,陶先生起诉至青浦法院,认为商品房属于国计民生的商品,其定价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房屋,违反了价格法规定,应当退还多收取的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开发商则认为,商品房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陶先生作为成年人,理应对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清楚、明了,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认可。开发商的行为并未违反价格法规定,不同意陶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然商品房并未列入上述定价目录,其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开发商以超过市场备案价格出售房屋的行为并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因而陶先生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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