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仅仅因为孩子的上课座位问题,两方家长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在打斗中,年近七旬的老伯受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索赔。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受伤老伯的诉请获法院支持。
2016年11月2日晚18时许,崔老伯领着外孙来到天钥桥路上的一家教育学校上课,却因为孩子的上课座位问题与仰女士发生口角。
按照崔老伯的说法:因为外孙之前的座位是四号,但是当时教室桌面并未贴座号,自己便上前询问仰女士的儿子:“你是几号啊?”仰女士随即在崔老伯身后大叫:“你问我孩子干啥,不能问家长吗?”双方于是发生口头争执,后被家长及老师劝离。大约五六分钟后,仰女士再次对崔老伯进行谩骂,崔老伯回了句,“你还有完没完?”此时仰女士已经扑了过来,举起手机朝其面部砸下来致其受伤。
对此,仰女士辩称,事情的起因是学校已经安排好了位置,但是崔老伯一方一直抢座位,包括自己在内的家长均对此有意见。“事发时,崔老伯直接责骂我的儿子,我作为母亲有呵护孩子的本能,进而才发生口角导致了肢体冲突。”仰女士表示,在此过程中双方均有动手,因此愿意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合理的损失。
事发后,崔老伯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家汇派出所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仰女士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崔老伯伤后就医治疗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其中整形外科的医疗费占了大头。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崔老伯将仰女士告上了法庭。
徐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仰女士与崔老伯因双方孩子的上课座位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仰女士使用手机砸伤崔老伯右额部。对此仰女士存在过错,其应就崔老伯合理的人身伤害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崔老伯虽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情绪亦有失当,但对于其身体受到伤害并无明显的过错,故不足以减轻仰女士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仰女士赔偿崔老伯合计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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