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弘毅
《韩非子》作为法家著作中集大成者,其中的“法”是“帝王之具”,内涵主要限于“赏”与“罚”,固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韩非子》对“法”也并非采取“恶法亦法”的放任态度,而是提出许多具体的评价标准,来说明何为好的法律。
在立法层面上,《韩非子》 提出“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即通过完备的法律实现惩恶扬善的目的。又有“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美国新自然法学派法学家富勒提出“八项合法性原则”中即有“法律不可要求不可能之事”,这与《韩非子》 可为之赏、可避之罚的表述有异曲同工之处。
《韩非子》 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民务变谓之变业。”虽然《韩非子》 说“不法常可”、“法与时转则治”,但这是指变革脱离社会实际的制度。之于具体而微的法律,则不应频繁变动以破坏民众的合理预期。同时,法律的公开性也得到强调,所有法律都需要颁布,所谓“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在司法层面上,《韩非子》 认为规则及其适用应当保持绝对一致,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律具有普适性,在适用中并不考虑个人身份地位(君主本人除外)。所谓“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其二,法律在适用中绝不考虑法律外因素。《韩非子》 中记载了著名的“罪加衣”典故:“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 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其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明君无偷赏,无赦罚。”“圣人之治国也,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
在《韩非子》 看来,乱世中出于对民众的爱而实施严刑酷法,是“顺于道德”的,不能认为暴虐。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韩非子》 认为严刑酷法也应当具备底线,否则其效果会大打折扣。“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不逆天理,不伤性情; ……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 守成理,因自然; 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于爱恶; ……”“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散。”纯洁淳朴,普及而不散,大概就是《韩非子》 认为治世中好的法律理想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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