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近日市民政局发现一知名企业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拟通过公益跑形式为该企业某公益项目筹集善款。经约谈项目负责人,市民政局相关部门成功制止这一涉嫌违反慈善法的行为。
《慈善法》 明确规定,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该企业并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活动全部收支应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其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