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周夏雨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对抗法院执行,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干扰了执行进程,损害了司法权威,妨碍了胜诉债权人利益的兑现,这些情况屡见不鲜。近日,原告韩东强因在一起案件审理中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判工作,被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不起审察的“新证据”
2017年8月,某银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实现对债务人戴勤享有的债权,因此向杨浦法院申请执行,杨浦法院拟拍卖被执行人戴勤所有的某处房产。
此时韩东强提出异议,理由是他与戴勤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53万元租金,他认为法院应带租约拍卖。
法院经审查,认为韩东强主张的支付租金证据不足。因为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银行设定房屋抵押权之后,不得对抗银行抵押权的行使,因此法院驳回了他提出的异议,韩东强不服,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中,韩东强主张该53万元租金系由白荣在银行设定房屋抵押权前代付,并提供了由白荣给戴勤银行卡转账的凭证。他表示,三人还共同签署了一份代付款证明。
但这份证明,在韩东强之前提出的执行异议中并未提供,而是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追加的证据,故合议庭对这份“新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并要求原告通知白荣到庭核实签署情况。此时,韩东强含糊其辞,表示无法联系到白荣。
真相竟是伪造代付款凭证
法官感觉事有蹊跷,经过法院案件系统查询,发现代付人白荣与戴勤曾在其他法院另有诉讼,经调取相关诉讼材料,发现所谓的转账凭证也曾作为他案诉讼证据材料提交,一份证据指向了两个基本事实,或者说证明了两个案件的钱款情况,这在审判中是不被认可的。此时,法官立即想到了那张新证据——代付款证明。
经仔细比对两案中白荣的签名笔迹,并请教了相关鉴定部门,合议庭不排除“代付款证明”签名系伪造的可能性,可在庭审中,原告律师又言之凿凿,坚持该证据的真实性。
合议庭经过讨论,数次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反复询问支付情况细节,对比执行异议审查与本案审理中的陈述,锁定前后陈述的矛盾之处,在法官的盘问和缜密的推断面前,韩东强最终承认,为获得房租利益,其想出了用伪造代付款凭证的方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拖延房产拍卖时间。法庭对韩东强进行了严厉的教育,原告在法庭上书面具结悔过,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承诺将尽快配合房产拍卖工作。
尽管原告撤回了起诉,为严肃法纪,合议庭认为其伪造关键证据,妨碍司法公正,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原告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当即足额缴纳了罚款。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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