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驰名商标”为何成了荣誉标志

2018年05月14日 B08 :律师圆桌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991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郑嘉宁在任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期间,伙同时任局长李德荣,涉嫌收受多家知名企业贿赂款,为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被判有期徒刑5年,有10余家当地企业卷入此案。

  而在此之前,个别地方的司法系统也曾爆出炮制驰名商标涉及贪腐的案件。

  那么,“驰名商标”为何会成了一种荣誉标志,让这些企业不惜走歪门邪道也要获取呢?

  驰名商标受到特别保护

  法律的确赋予了驰名商标一定的特别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对企业获得驰名商标也给予鼓励乃至奖励。

  李晓茂:商标的知名乃至驰名,归根结底是在市场环境中形成的,要经过消费者的认可。

  消费者不熟悉的“驰名商标”,本身没有多少市场价值,那么为什么还有许多企业热衷于将自己的商标包装和炮制成“驰名商标”呢?

  一方面,法律的确赋予了驰名商标一定的特别保护。

  比如《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对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给予鼓励乃至奖励,同时该称号又有一定的宣传价值,也使得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甚至要走歪门邪道,不惜违法犯罪。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一些地方和企业宣传“申报”驰名商标,或者获得驰名商标的“评定”,严格来讲是不妥当的。

  和晓科: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自此,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建立并蓬勃发展。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路径。

  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是只有在案件需要并有当事人主张时,商标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才会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一些地方和企业宣传“申报”驰名商标,或者获得驰名商标的“评定”,严格来讲是不妥当的。

  而且,这一认定从法律角度来看,仅具有个案价值,认定结果仅对该案有效。

  也就是说,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效力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针对特定的商标,特定的商品有效。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要申请获得驰名保护应重新举证证明,先前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只能作为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

  当然,普通人可能不清楚相关法律,因此企业往往热衷于宣传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但这样的宣传已经被新的《商标法》所禁止。

  是法律概念不是荣誉标志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产品的荣誉标志,不能用于企业宣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也不能主动去认定驰名商标。

  潘轶:我们以往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上常常看到某一品牌标榜自己是“驰名商标”,其中有一些的确是家喻户晓堪称“驰名”,但也有不少所谓“驰名商标”让人觉得颇为陌生。可以说,驰名商标制度在现实中遭遇了异化和变质。

  追根溯源,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但在执行中渐渐出现了偏差,“驰名商标”成了一种荣誉和广告宣传的噱头。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使其回归对抗恶意注册制度原意,2013年《商标法》修改从多方面作了规定。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不能主动去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并且确有必要,才可以依法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适用相应的规定。

  其次,《商标法》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总之,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产品的荣誉标志,不能用于企业宣传。

  ■相关报道

  帮助企业申请驰名商标 中山市工商局科长局长同受贿

  据 《中山日报》 报道,原中山市工商局三乡分局局长郑嘉宁在担任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或相关人员申请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6年受贿合计99万元。

  记者近日获悉,郑嘉宁全额退赃后一审被判刑5年,处罚金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郑嘉宁在中山任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或相关人员申请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并收受贿赂。

  其中郑嘉宁单独收受李某、何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48万元;

  他又伙同原中山市工商局长李德荣(另案处理)收受李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266万元,其中郑嘉宁分得51万元,李德荣分得215万元。

  法院查明,郑嘉宁伙同李德荣为企业办理驰名商标,一个驰名商标成功认定后受贿20万至30万元不等。

  多数时候,郑嘉宁如果收受的贿赂款是20万元,他都转交给了李德荣,如果收受的是30万元,他则收取10万元,李德荣收取20万元。

  2017年4月10日,郑嘉宁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带回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事后,郑嘉宁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99万元。

  近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郑嘉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郑嘉宁退缴的违法所得9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庭上,郑嘉宁的辩护人提出,郑嘉宁代收贿赂款转交给李德荣的行为不构成共同受贿,应按照郑嘉宁个人实际受贿所得数额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郑嘉宁与李德荣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在李德荣知悉并收受贿赂款时形成犯罪联系,共同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另外,考虑到这起案件难以区分主从犯,且行贿人的贿赂对象、金额明确,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法院按照郑嘉宁个人实际受贿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驰名商标”为何成了荣誉标志 2018-05-14 2 2018年05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