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周莹
本报讯 为推进白内障手术,浙江某公立医院决定与上海某医疗中心进行医疗合作,项目在合作期内却被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紧急叫停”,医疗中心认为医院突然单方终止协议属于故意违约便起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浙江某医院不存在违约情形。
2013年9月,浙江某医院与上海某医疗中心签订《协议书》 一份,约定医疗中心为该医院提供医疗设备租赁、手术耗材销售等服务,并定期邀请上海医学专家到该医院进行会诊,合作期限为三年,若出现任何违约情形,违约方将承担60万元的违约责任。
浙江某医院在合作期内顺利完成232例白内障手术,却于2016年初突然终止与医疗中心的合作。医疗中心认为,医院未经同意擅自终止合作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起诉至青浦法院,主张医院按《协议书》 的约定赔偿60万元违约金。
浙江某医院到庭后辩称,医院单方终止协议是因政策调整,不属于违约情形。原来,双方签订协议时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尚未对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形成具体指导意见,但2016年“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国家卫计委明令通知,严厉管控各级医院以各种理由出租或变相出租医疗科室对外开展医疗活动,并对医院耗材集中统一招投标采购,故该医院才停止与医疗中心继续合作。
因涉及医疗政策专业解读释明,青浦法院在审理该案后及时向地方卫计委发函征询相关事宜,并得到回复。该卫计委回函称:1、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通知,系争医疗项目在人员、设备配置、医疗经验等依赖第三方医疗中心,可能存在医疗安全隐患,亦与医院的公益性原则相违背;2、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活动,国家预建立药品器械统一采购、集中备案、统一招标的安全平台,逐步建立有规可依、用药可查的医疗体系,基于上述情况,卫计委认为医院应停止对外合作。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则西”事件后,国家对于公立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活动有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在此种政策背景下,地方卫计委认为本案中的医疗合作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及相关通知,明确要求医院停止与医疗中心的合作,该医院听取上级主管机关的意见停止合作,应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由于政策调整后的明确规定”的情形,因此最终认定该医院不存在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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