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胡某利用其在境内外控制的数家贸易公司,两度虚构转口贸易,从多家银行申购、贷款1.3亿余美元,并非法转移至境外,再设法实现资金回流,非法赚取汇率差价达人民币2500万余元。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胡某犯逃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500万元。
2016年1月26日至同年3月1日,胡某经营的成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以伪造的交易合同、海运提单等材料,四次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购外汇,共计8347万余美元。成某公司通过南京银行,将这笔钱转至境外A金属国际贸易公司在香港的指定账户,之后再由境外B金属国际贸易公司将四份合计8349万余美元的资金转回至成某公司在南京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
随后,成某公司对该笔资金办理远期结汇,质押给南京银行,获得人民币5.7亿余元的承兑汇票,与此前该公司人民币购汇金额的差额为人民币2416万余元。
2016年3月,成某公司又虚构转口贸易,以伪造的交易合同、海运提单等材料,两次向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随后该公司分别存入人民币2亿余元、1亿余元的三年期定期存单。随后,成某公司以这两笔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向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分别贷款3128万余美元、1848万余美元,并将这笔贷款资金转至某境外公司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指定账户,之后再由另一境外公司转回共计4976万余美元至成某公司在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美元账户。成某公司将此部分外汇收入结汇成人民币,共计金额为3.2亿余元,这与该公司此前质押的人民币存款差额为人民币161万余元。
2016年12月2日,胡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胡某处扣押到涉案的四家境外公司公章和银行账户U盾。经查,成某公司共非法将美元1.3亿余元转移至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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