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刘海 法治报通讯员 曹彩雲
5月17日上午,一起因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崇明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崇明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华出庭支持公诉。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数十人前来旁听。
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缘何如此受关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徐某的一段供述揭开了答案。
涉案枪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你用枪支除了打过饮料瓶,还打过什么?”审判长朱丹讯问。
“我还打过麻雀。是在岛上的一片树林里。”被告人徐某低头回答。
案件发生在一年前,2017年2月,徐某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获得枪支两支及铅弹若干,之后便将枪支藏匿于暂住处。2017年6月,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获知被告人徐某有涉枪嫌疑,遂至其暂住处将其传唤到案,并在其暂住处的面包车内查获枪支两支、子弹一发及打气筒一个。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检验,上述两支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17.58J/cm2、35.18J/cm2,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子弹一发为5.5mm铅弹。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被告人徐某持有的枪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分别是国家规定的65倍和20倍,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在崇明正在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崇明是鸟类的博物馆和天堂,全域已明令禁止捕鸟,被告人徐某如果还存在猎鸟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崇明“公检法”速办环资案件
整个庭审进行了50多分钟,在审判长朱丹院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枪支购买渠道、用途、致伤力大小、行为人持枪资格、持枪动机目的、到案后表现等方面进行发问和质证。
当天上午,合议庭对被告人徐某进行了当庭宣判。
崇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此案是崇明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探索对涉环境资源类要素案件快速办理及相互协作机制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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