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顾人杰
本报讯 陈先生通过互联网与吴女士结识,两人网聊一段时间后彼此心生好感,立刻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惜好景不长,同居之后,陈先生竟以各种理由向吴女士借钱多达15万元。吴女士多次催讨无果,遂与陈先生提出分手,并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15万元本金以及1万元利息。经审理,法院判决陈先生十日内返还吴女士以上数额欠款。
想当初,陈先生与吴女士通过朋友微信群认识,在陈先生的主动追求下,吴女士逐渐被他的真诚和自信打动,双方立刻建立恋爱关系。同居期间,吴女士逐渐被陈先生的宽容打动,对他十分信任。
但奇怪的是,恋爱半年后,陈先生开始频繁向吴女士借钱,一开始以投资、炒股票为由,随后就以朋友出车祸、亲人生病为由,起初吴女士十分相信陈先生所述,但随着金额不断变大,吴女士开始心生疑虑,但由于陈先生答应写下借条,因此吴女士便没有过于在意。
可好景不长,吴女士逐渐发现其实陈先生是已婚人士,只是和妻子关系不好,长期分居,被欺骗的吴女士要求陈先生归还欠款15万元。但陈先生早已将钱款挥霍殆尽,根本还不出钱,发现真相的吴女士受不了情感和金钱上的双重欺骗,立刻提出与陈先生分手,并将陈先生诉至虹口法院。
庭审当天,陈先生并未按传票要求参与庭审,而是一直寄送各种“意见”给法官,表示吴女士提交的证据不合法,希望法院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女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公证书等证据,因此法院对双方借款1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结合借条及吴女士当庭陈述,认为吴女士要求陈先生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系双方自愿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陈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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