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房屋不给过户还拿去抵押

2018年05月23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14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黄佳

  本报讯 明知民事判决结果且知晓涉案房屋将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该房屋被解除查封期间仍将房屋抵押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赵某被青浦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青浦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原告王某、李某诉被告赵某、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位于青浦区A地的房屋过户至王某、李某名下。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赵某未主动执行判决,王某、李某向青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被告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但其未履行。遂该院向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王某、李某名下。在解封后的某一天,被告人赵某便将上述房屋进行抵押,造成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无法协助青浦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内容。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判决后,被告人赵某以房屋买卖不合法,其能够行使房屋抵押权,不构成指控的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原判决认定赵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诉讼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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