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约玩“炸金花”是假,绑架抢劫是真

2018年05月23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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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原以为是去“炸金花”娱乐的,没想到却被赌友下了套,郭某某本人不仅惨被绑架、殴打,而且15万余元被对方强迫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套现等方式抢走。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嫌疑人阿健提起公诉,经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判决阿健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阿健结伙盛某(已判决),经预谋,于2017年3月20日20时许,由盛某、黄某(已判决)将被害人郭某某诱骗至宝山区通南路一家茶室4号包房内以“炸金花”形式进行赌博。

  其间,阿健纠集袁某、陈某、邓某(均已判决)等人至该茶室,以郭某某“出老千”为名向其索赔,采用殴打、威胁方式,劫取郭某某携带的现金赌资8000余元,并逼迫郭某某当场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宝账户内转入10万余元。后又由袁某、陈某、邓某等人驾驶车辆带郭某某至附近店铺内,持郭某某中国银行卡套现得款45000元,之后将郭某某释放。

  2017年12月12日,阿健被崇明公安分局长兴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事实,阿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盛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黄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害人郭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支付宝转账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相关事实。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健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阿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遂判决阿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责令阿健退赔被害人郭某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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