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王睿卿
这是一起“一房两卖”的案子,跨度近两年时间,历经一审二审,柳阿姨终于得偿所愿。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善意买受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购房遭遇“一房两卖”
外地回沪知青柳阿姨夫妇准备买一套房,在上海安度晚年。他们看中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动迁安置房,房屋价格略低于同地段商品房。2015年柳阿姨向卖方石先生购买时,房屋还没有造好,柳阿姨按合同约定付了70%房款,余款等到过户时支付。
次年3月,房屋可以办理入户手续了,柳阿姨和中介多次联系石先生,此时石先生却迟迟不露面。柳阿姨担心卖方悔约,就委托了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峥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柳阿姨。
开庭前夕,柳阿姨听说石先生另有一处动迁安置房一房两卖了,柳阿姨十分担心,怕这处房屋也被一房两卖,就自己到物业办理了手续进户装修。
开庭时,卖方拿出了一份6月14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面显示:石先生的前妻杜女士在2014年就与另一位买方葛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因为卖方不交付房屋,葛某抢先把拆迁协议上14个安置人口都告到了法院,这14人包括石先生都一致同意把房屋卖给葛某,就这样取得了法院的调解书。
既然法院已经把房屋判给葛某,房屋不可能交付给两个买方,柳阿姨无奈只得撤诉。本来柳阿姨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还可以与石先生解除合同,并要求他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然而,柳阿姨了解到,石先生的两套安置房都卖给了别人,目前名下没有财产,恐怕没有能力归还柳阿姨的购房款,更别提赔偿违约金。
为了减少损失,柳阿姨还是希望能继续履行合同。而要继续履行合同,就必须排除法院调解书的障碍。此时,张律师告诉柳阿姨,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依据新民诉法规定的新救济程序,“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仔细研究石先生前妻和葛某的这份买卖合同,以及他们之间打的这场官司后,柳阿姨和张律师发现,其中有许多不合常理之处:其一,葛某的买卖合同显示日期早于柳阿姨半年,但房价却比柳阿姨贵12万,不符合房价一直上涨的趋势; 其二,葛某自称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的20万定金没有任何转账凭证; 其三,葛某3月底还没有拿到房屋时,就提前将剩余房款100万全部支付给了杜女士,把合同里约定的过户时应支付的款项也全部付清,甚至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房屋交接书》,这又与动迁安置房买卖中买方出于谨慎,没有拿到房屋以及没有过户时不可能支付全款的情况相矛盾; 其四,石先生家庭有公证书约定房屋归石先生个人所有,为什么是他的前妻杜女士来出售房产?其五,葛某的律师起诉时,提交给法院的材料包括所有14个被告的身份证、出生证明复印件,甚至被告家庭的公证书,如果不是十分“友好”的关系,怎么可能拿到这些个人证件?其六,在原告起诉当天,被告就同时委托好了律师。正常情况下被告是不可能在原告起诉当天就知道消息,并迅速地委托好律师的。
由此,柳阿姨怀疑葛某是故意与卖方将买卖合同时间倒签,以获得比柳阿姨买卖合同的优先履行权,再抢先起诉到法院,在原、被告都没有争议和对抗的情况下,虚假诉讼取得法院调解书。
于是,柳阿姨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卖方与葛某之间的这份法院调解书。
杜女士不同意柳阿姨的诉请。她称自己2014年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了葛某。2015年石先生将该房又卖给了柳阿姨。她和前夫石先生双方没有沟通,导致“一房两卖”在此情况下,石先生也曾与柳阿姨沟通过,愿意与她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柳阿姨认为杜女士与葛某恶意串通,没有证据。杜女士称,自己与葛某交易在先,合同应当优先履行,要求法院驳回柳阿姨的上诉。
葛某则表示,自己与杜女士素不相识,根本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自己支付房款的时间也早于柳阿姨,双方约定的房价125万符合当时市场行情。目前自己已付清全部房款。2016年6月取得民事调解书后,杜女士将相关材料和钥匙交给了自己,他便把自己的物品搬入房屋内。2016年10月,柳阿姨却霸占了房屋,导致自己无法装修新房。因此,不同意柳阿姨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葛某有真实的房款支付记录,双方买卖合法有效,合同本身具有独立性,合同当事人也具有相对性,柳阿姨并非案件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因此驳回了柳阿姨的诉请。
终审改判得偿所愿
在一审完败的困境下,柳阿姨坚持提起了上诉。二审法官主动质询了被上诉人各种问题,并坚持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之后的开庭,石先生与杜女士仍然拒不到庭,但在法官的质询下,他们委托的律师的回答却露出了不少破绽。
该律师称,石先生与前妻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但石先生却对前妻出售房屋表示不知情。前妻说拿到葛某20万现金后,为了瞒着石先生,将20万藏在了家中被子里,之后这笔钱又陆续用于家庭生活。
法官还调查了葛某近一年的银行账单,发现在2016年葛某付款100万给石先生前妻之前,刚刚付给石先生20万,如果这笔钱就是定金的话,就证明葛某的买卖合同时间是2016年3月,晚于柳阿姨的合同时间。
在各项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二审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也撤销了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中法官花费了很多笔墨,详细阐述了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法官认定,2014年底所谓20万元定金交付给石先生前妻的事实不存在,推定葛某买卖合同时间属于倒签。且葛某的种种行为有违一般房屋买受人的正常合同行为,其并非善意购买人。因此,法院认定葛某与石先生前妻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柳阿姨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他们之间具有明显的恶意串通行为,买卖合同应为无效,调解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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