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刘先生原本舒心的空中飞行旅程,却因为一场意外而被打破。在空乘分餐过程中,餐车不慎撞伤了刘先生的头。因为这场飞来横祸,刘先生也与航空公司开始了一场诉讼拉锯战。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6年9月2日,刘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从长春龙嘉机场飞往上海浦东机场。飞行中途,乘务人员分发早餐过程中,餐车意外碰撞了刘先生头部,导致了刘先生的受伤。
刘先生表示受伤之后,感觉头经常晕眩。为此他多次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先生需要伤后休息期3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刘先生伤情治愈后,因与航空公司就经济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引发诉讼。
航空公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无异议。但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具体数额有异议,且从刘先生受伤时间为2016年9月开始起算,他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搭乘被告航空公司的航班,飞行中途,被该航班乘务人员推行的餐车碰撞头部,因而受伤。航空公司作为相关空乘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刘先生认为,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7月4日,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之日算起。法院认为刘先生的上述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抗辩刘先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其抗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根据票据、案件具体情况等,酌定航空公司赔偿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7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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