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曹艳梅 王梓焱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值“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发布了“2017-2018年度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的十件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记者从这十件典型案例中注意到,“二胎时代”的到来给涉未成年人案件,尤其是离婚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影响。
分离兄妹获呵护
乐某与孙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先后生育儿子孙小某、女儿乐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底分居生活。2017年8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与乐某离婚,并请求判决两个孩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请求判决两个孩子随其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某、乐某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在双方均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法院认为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的生活较妥。现女儿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儿子随乐某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两个孩子生活现状判决孙某某、乐某各抚养一个孩子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中两个孩子年龄相仿,正是相伴成长的年龄。于是,二审主审法官多次跟孙某某、乐某谈话,引导两位当事人从有利于孩子们共同健康成长的角度着想,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主审法官的建议,就子女探望问题,乐某于每单周周末把儿子送到孙某某处,孙某某于每双周周末把女儿送到乐某处,保证两个孩子每个周末都有相聚相处的时间。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龙凤兄妹难别离
潘某某、肖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经试管方式生育一子名潘某甲、一女名潘某乙。此后,因忙于照顾两个孩子,夫妻逐渐产生隔阂。2016年8月、2017年3月,潘某某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均未获准许。本案系潘某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判决潘某甲随肖某共同生活,潘某乙随潘某某共同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潘某某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法院依法准许。关于双方争议的双胞胎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特征、出生后至今的生活状态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随肖某共同生活,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潘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考虑到两个五岁孩子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同时判决给母亲肖某抚养是较为合适的,但结合肖某实际状况,合议庭注意到判后执行中将存在着不利因素。肖某的工作性质是早出晚归坐班制,仅有年迈母亲协助其照顾两个孩子,而双方离婚之前两个孩子均由潘某某的父母在照顾。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耐心调解,尽量不要人为将两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孩子分离。
主审法官还主动提出调解建议:以孩子就读的幼儿园不发生变动为前提,在两个孩子幼儿园毕业之前,周一到周五的白天仍然由爷爷奶奶负责照顾和上学接送,晚上待肖某下班后即将两个孩子接走,周末两个孩子则由肖某负责照顾;两个孩子幼儿园毕业之后的生活安排由双方另行协商。潘某某、肖某冷静考虑后一致同意这样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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