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一个伤情两种结论 鉴定专家出庭激辩

2018年05月30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66

  □见习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施迪

  本报讯  “伤残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和民事赔偿数额,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参考依据。那如果在一起案件中,就同一伤残事实出现意见完全不同的两份鉴定结果时,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聚焦在伤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

  2015年11月28号,被告小梁在驾驶小客车的工作途中逆向行驶,造成驾驶自行车的小周左脚受伤。小周前往沪上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小周左足弓组织受伤三分之一以上,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小周将小梁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被告方则要求重新鉴定。普陀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沪上另一家鉴定机构,重点就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随后鉴定结果显示,小周左足部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并未达到伤残程度。

  两种鉴定结果,该采信哪一种?法庭上,普陀法院邀请双方的鉴定专家出庭质证。

  其中一专家认为原告损伤基础基本都在横弓,根据其损伤及肉眼可见的塌陷情况,术后摄片也显示足弓塌陷,能够确定原告的横弓完全破坏,据此鉴定中心确认原告足弓破坏1/3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另一专家则认为:伤残等级的评定,先要结合原发损伤部位,及后续的损害后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鉴定结果认为小周在伤前就存在双足扁平足的情况,而非本次致损后所引起的足弓破坏。

  经两家鉴定机构的充分论证和演示说明,法院综合参考两家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是否采用影像摄片的鉴定手段、以及伤者原本就存在扁平足的客观情况,最终作出判决,认为被鉴定人小周左足部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伤残程度,因此对于原告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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