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装修拆除承重墙被罚

2018年06月05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59

  □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装修房屋时,因拆除了承重墙,结果被政府部门勒令恢复原样并罚款。屋主称是装修公司的错误,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和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 装修公司却称是屋主自行请人拆除,与己无关。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双方各有差错,判决解除原定合同,由装修公司赔偿屋主4万余元。

  原告杨某是宝山区陈行街某户房屋的屋主,为了对该房屋重新进行装修,杨某与本市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和设计费。随后被告装修公司对上述系争房屋进行了测量和内容审核,并提供了设计施工图纸及预算总价。杨某支付了一期工程款。

  杨某称,被告装修公司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上载明了对三处承重墙进行拆除。根据预算书,砖墙拆除应当由被告承担,但拆除过程中被告临时涨价,经双方协商,砖墙拆除的人工由原告另行出资雇佣,但由被告施工队长现场指导。拆除中,因涉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被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叫停并罚款和要求恢复原样。

  杨某认为,被告具有法定的相关房屋检测资质,却在设计图纸上出现了破拆承重墙的错误,致使其不得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系争房屋进行维修、恢复原状,因此起诉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其设计费、装修费、罚款、违约金等各项损失10万元。

  被告上海某高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施工合同,但不同意赔偿。设计图纸出错是因受到了原告主观指导,且承重墙由杨某自行雇佣他人进行拆除。被告进场时,承重墙拆除工作已完工,当天恰逢城管及政府工作人员上门查获违法行为。由于被告并未实施拆除承重墙的行为,且即使图纸有错误,但在后续施工开始前,被告已告知杨某不得拆除,但杨某仍坚持拆除,所以损失当由杨某承担。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间的施工合同,法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自认尚未实际施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即返还定金200元、一期工程预付款27400元,当予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重墙被拆除后,原告支付的设计费、处罚金、恢复原状费用等相关损失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或返还。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作为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装修公司,理应向客户提供审慎、专业、准确的设计图纸,却将承重墙纳入拆除范围,显属重大设计瑕疵,理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但需说明的是,虽图纸由被告设计,但原告自认拆除承重墙的实际施工由原告另行雇佣他人进行,由此,原告擅自拆除承重墙导致的行政处罚金、恢复原状费用等相关损失主要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经法院综合考量,判决被告装修公司总共赔偿原告404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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