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建议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

2018年06月06日 B06 :法治论苑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612

  钱叶芳

  □与《未保法》 配套的民法、教育法等体系较为完备,而关于儿童成长环境的立法零星分散,不成体系。建议制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安全法》,作为《未保法》 的特别法。

  □制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安全法》 是遏制我国“伪性自由观”泛滥现象的社会要求,也是遏制残忍对待动物现象的社会要求,更是完善成长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

  □《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安全法》 在制定中需要界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权。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权,指未成年人请求国家和社会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权利。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和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下简称 《未保法》)的保护对象均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儿童权利公约》 在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儿童权利之外,还规定了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强调“无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保证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禁止各种对儿童身心的伤害和毒害”。该权之核心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权,指未成年人请求国家和社会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权利。制定 《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安全法》 (以下简称“成长环境安全法”)已显得尤为迫切。

  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的必要性

  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修改 《未保法》,但仍然有必要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作为其特别法。一是因为 《未保法》 分别以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四个专章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层面设计保护规则,而成长安全问题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各个层面,需要全方面抵御有害物品、信息对儿童的身心侵害。如果另设一章专门规定对成长环境的保护,恐不能容纳诸多内容。二是与 《未保法》 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相比,成长环境权是专属于未成年人的权利。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方面,与 《未保法》 配套的民法、教育法等体系较为完备,而关于儿童成长环境的立法零星分散,不成体系。

  国务院2014年和2018年立法计划均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纳入其中,理由是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隐私在网上频遭泄露等问题让未成年人网络立法迫在眉睫。应该说,隐私问题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问题,由统一的隐私保护法来保护更为妥当,而网络不良信息侵害是成长环境权问题,但影响成长环境的不仅仅是网络不良信息。现实中很多物品和信息,比如不良书籍/玩具/文具、赌博行为、当街虐待/屠杀动物行为、成年人的低俗言行等等,都在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而,制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不足以全面保护儿童成长环境权。概言之,有必要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作为 《未保法》 的特别法。

  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的紧迫性

  近十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原来现实中的暴力、赌博、色情信息以各种形式迅速传播。特别是在网络色情和国内性自由论的双重影响下,性侵儿童、未成年人性犯罪和性混乱问题越来越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品格养成,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成长环境安全法”的制定迫在眉睫。

  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一方面是遏制我国“伪性自由观”泛滥现象的社会要求。国外的性解放运动在解放人的同时,产生了极端享乐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致使社会付出了家庭伦理消失、人口减少、艾滋病流行等等巨大的历史代价,他们已经开始逐步向传统回归。而国内性学家和女权者在发扬光大性解放论的时候明显背离了其原宗。境外性解放主义起码还认为“性”是成年人自由、可自行控制与决定的法部分,而国内的所谓女权者根本就不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他们鼓吹性自由无关婚姻,不分年龄,对未成年人只须加强性教育以保证性安全。

  另一方面,也是遏制残忍对待动物现象的社会要求。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仅仅是现实、网络、影视中出现黄色、暴力、赌博情节和信息,还包括到处可见的各种虐待动物的场景和视频。直面暴力必然会滋长暴力,例如美国连环杀人强奸犯泰德·牧迪被确认犯下两起杀人罪行并涉嫌谋杀四十多名妇女。他在孩提时代,目睹了父亲对动物使用暴力,自己随后也开始折磨动物。

  最后,制定“成长环境安全法”是完善成长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公众的“大度宽容”是有害信息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妇联、共青团、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对暴力、赌博、淫秽物品的民间监督作用,几乎没有发挥。只有明确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权,才能树立全民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

  界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权

  第一,“成长环境安全法”在制定中需要界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权。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权,指未成年人请求国家和社会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权利。

  第二,建议科学设置执法机构。由“成长环境安全法”设立该法的执行机构(可名之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安全委员会)和一个临时性机构(可名之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安全研究会)。成长环境安全委员会应当设立为直属文化部的独立机构,成长环境安全研究会负责研究减少未成年人接触有害物品、信息的方法。

  第三,将公共管制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舆论、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第四,建议将成年人接触淫秽、色情、暴力物品和信息的自由归于道德调整。我国对传播淫秽物品实行全面禁止的刑事政策,结果是淫秽物品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甚至呈公开化,说明了绝对之“堵”不如适度之“疏”。必须要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努力寻求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具体而言,一方面,基于对人类社会可持续性的考虑,树立儿童成长环境权理念,优先保护儿童的权益。另一方面,充分尊重不同偏好的成年人的自由选择权,给予自愿接受淫秽、色情物品的成年人以私人空间,同时,对不愿接触淫秽、色情物品的成年人,避免其在非自愿情况下遭受冲击,保护其道德情感不受侵害。

  第五,与上述第四点分类调整相适应,将现行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有害物品、信息危害未成年人罪,指在未成年人可以进出的公共场所或公共平台上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物品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方面,与原传播淫秽物品罪相比,本罪要在整体上加大惩罚力度。对传播儿童色情物的行为和在公共场所虐待、屠杀动物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

  另外,必须建立对文学、影视等文化产品分级监管制度、游戏软件分级制度、互联网内容过滤制度等等配套规则。

  (作者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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