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职工代表监事竟不是公司职工

2018年06月22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65

  □见习记者 王川 通讯员 龙梦灵

  本报讯 职工代表监事是公司监事会中必设的人员,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选任还需经职工民主选举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为各种私利而滥设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况。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非公司职工魏某不具有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身份资格,不能代表公司职工的身份和意志,判决公司股东会决议中任免职工代表监事的内容无效。

  创兴公司原是佳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1月,宝欣公司与佳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佳阳公司将其所持创兴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宝欣公司。3个月后,创兴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决议第二项规定:设立公司监事会,任命徐某、孔某为股东代表监事,任命魏某为职工代表监事。

  2015年7月,宝欣公司发现,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的魏某一直都是佳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返聘人员,并非创兴公司员工,与创兴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并没有担任创兴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

  出于保护公司利益考虑,宝欣公司与佳阳公司协商更换职工代表监事事宜,在遭到拒绝后将创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此前通过的股东会议决议中关于公司监事会组成的决议条款无效,并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监事会成员备案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证据,魏某在被任命为职工代表监事时与任命后均未与创兴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非创兴公司的职工,且魏某曾长期担任创兴公司和创兴公司控股股东佳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职务代表着创兴公司高管层而非职工的身份和意志。因此,魏某不具有担任创兴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身份资格。此外,选举魏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程序亦不完备。综上,股东会决议中有关组成监事会的决议内容无效,创兴公司应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重新选举和产生符合条件的监事会成员

  (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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