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严华
本报讯 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员工私下与他人经营一家便利店,为此超市以该员工违反合同有关“竞业禁止”的约定为由,将该员工开除。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大型超市员工违反约定私自经营与单位相同或类似竞争业务的便利店被超市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案件,结果被判处驳回。
沈某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员工,私下与他人经营了一家便利店,后被超市开除。超市认为,沈某任职期间违反公司纪律政策及劳动管理规定,经营便利店,属于从事与超市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损害了超市的利益,超市依据劳动合同、公司纪律政策和劳动管理规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沈某不服,认为超市的行为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超市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40多万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沈某部分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沈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超市支付其赔偿金。
法院认定,沈某在劳动合同中和超市明确约定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于其他任何单位或从事与超市相同或类似有竞争的业务;同时沈某亦在《商业道德承诺书》中明确本人及亲属未在超市的供应商、业务单位或竞争对手处任职、兼职或提供义务服务。根据超市的《纪律管理政策》规定,违反《商业道德承诺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超市依此解除和沈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超市支付赔偿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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