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牛贝
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罪案,四名被告人卢某、罗某、马某、过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分别犯贩卖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分别被判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5年不等,没收财产2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刑罚。
从袜子内、裆部查获毒品
四名被告人均与毒品“打过交道”。卢某现年39岁,初中文化程度,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罗某现年53岁,南京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在2016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马某现年55岁,初中文化程度,曾于2009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过某现年54岁,初中文化程度,他的“前科史”一番接着一番,让人叹为观止:1997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199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0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1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08年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11月才刑满释放。
在本案中,马某、罗某、过某均采取乘坐长途汽车或高铁的方式从南京赴武汉卢某处购买毒品。上海铁路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上旬,被告人罗某为买进毒品后进行贩卖,找到马某让其联系上家,随后,马某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卢某。
3月11日,罗某、马某乘坐高铁来到卢某处,罗某以29000元的价格从卢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5袋、海洛因2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袋。他们把这些毒品藏匿于身上并于当天下午3点一起从汉口乘高铁返回南京,经过3个小时的路程,在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拦下盘查。经盘查,公安人员分别从罗某脚上袜子内、马某两腿内侧裆部查获上述毒品。
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过某犯罪以及被抓获的过程与马某、罗某如出一辙。2017年4月8日,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过某乘坐长途汽车赴武汉卢某处,以23000元的价格购得海洛因2袋、甲基苯丙胺1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第二天上午,他乘坐长途汽车返回南京市,在南京市浦口区宁合高速出口处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上衣内侧口袋查获上述毒品。
马某、罗某被抓获后交代,毒品系从武汉市“李兵老婆”处购得。侦查机关经侦查确认“李兵老婆”系被告人卢某,卢某因吸毒违法行为已于2017年5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遂赴武汉市戒毒所将卢某刑事拘留。
到案后,被告人马某、过某、卢某还供述了一起购毒、运输毒品的事实:马某、过某两人曾于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从南京乘坐长途汽车至卢某处购买毒品,同日两人分别携带毒品一同乘坐长途汽车返回南京。后过某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而马某则将毒品交由他人贩卖。
上海铁路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毒品数量达甲基苯丙胺338.71克、海洛因93.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马某以贩卖为目的,明知是毒品仍单独或共同予以非法购买,并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罗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达甲基苯丙胺246.92克、海洛因9.95克,马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达甲基苯丙胺336.92克、海洛因9.95克。被告人过某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予以运输,毒品数量达甲基苯丙胺1.79克、海洛因83.41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被告人马某、罗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提起犯意、出资购买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马某为罗某联系毒品上家并为罗某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过某分别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虽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罗某、过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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