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毒品之害不仅是摧残吸食者的身体,散尽吸食者的家财,更可怕的是毒品最终会侵蚀并摧毁吸食者的意志。昨天,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本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吸毒致幻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瘾君子”产生被害妄想刺伤的哥
2017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吸食毒品后独自扬招乘坐了由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
当出租车沿内环高架行驶时,周某突然要求下车。“高架上不能停车上下客。”周某的无理要求自然遭到的哥张某的拒绝。
可是此时因吸毒产生被害妄想幻觉的周某为了下车,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三棱刀捅刺张某,后周某趁张某将车辆刹停,即持凶器下车并沿内环高架道路步行逃逸,直至被赶来的民警在高架道路上抓获。
经鉴定,的哥张某因外伤导致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左上肢浅裂创、腰部挫伤、腰部创伤均构成轻微伤。
阅“卷”:蹊跷的伤人动机
承办人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的犯罪动机存在极大疑点。
首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宿怨。犯罪嫌疑人周某与被害人张某素不相识,周某在坐上其扬招的张某车辆后不久,即严令被害人张某停车,遭张某反对后即将其刺伤,伤害被害人张某的动机不明。
其次,犯罪嫌疑人周某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但周某社会关系较为简单,并无随时与人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故该行为也不符合常情常理,其携带该刀具的具体原因不明。
最后,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案发前曾吸食毒品。周某曾有过多次被法院判处贩卖毒品罪以及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戒毒的前科,在案发后的尿检中检出他吸食了“甲基苯丙胺”,该毒品会对中枢神经产生致幻作用,严重者还会使吸食者产生幻觉,犯罪嫌疑人周某伤害他人的行为与吸食毒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不明确。
阅“人”:寻找伤人真正原因
承办人带着疑问,第二天即赴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进行了提审。
周某说到伤害素昧平生的的哥的原因在于:“我当时就是要他停车,可是他不听我的话。我怀疑他会串通别人来加害我,所以我就用刀刺了他。”
周某告诉承办人,他吸食毒品已近10年,当天出门前还吸食了0.2克的冰毒,有时候会产生被人跟踪,被人加害的幻觉。为此,他出门时感觉有危险,就带着管制刀具防身。
讯问至此,承办人在心中确信周某刺伤被害人张某的行为与他吸食毒品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阅“文献”:明确刑事责任能力
周某当日所产生的幻觉,是其当时吸毒所致还是长期吸毒引起的精神疾病?当日的吸毒行为是否会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产生影响?
为此,检察院聘请了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精神和行为障碍,不宜评定其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但“不宜评定”究竟代表什么意思呢?承办人发现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中,有关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鉴定人之间所持观点存在一定分歧。
如何认定周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既然司法精神病学领域对上述问题不予评定,那么是否有过相关判例呢?又经过一番查阅,承办人找到了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死刑复核的“陈万寿故意杀人案”,该案中,陈万寿在吸食毒品致幻后杀害他人,被最高法核准死刑,至此,对吸毒后致幻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的问题也终于得到了解答。最终,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17年3月23日由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26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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