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荔 法治报通讯员 应梦轩 胡佳瑶
买卖毒品能够带来丰厚的利润,吸食毒品也许可以让你一时忘记忧愁。但是,极大的诱惑背后就是万丈深渊,它回馈你的,轻则精神萎靡、消极生活,重则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从容留他人吸毒到走私、运输毒品,再到制毒,检察机关都绝不手软地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在呼吁大家共同抵制毒品犯罪。
本期专家坐堂,邀请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们,通过对这些毒品案件的分析,提醒公众,自觉抵制毒品,不可因一时的享受和巨大的利润诱惑,让自己深陷囹圄。
【案例1】
为维持会所生意
睁只眼闭一只眼
2015年年初,陈某和朋友冯某一起开了一家会所,主要是提供聚会场地,以及酒水服务。陈某还有其他生意,没有精力管会所,而冯某则只管投资不管经营。于是,陈某就招了凌霄当领班,让他负责组织员工工作和收银。
因为是私人会所,较为隐蔽,绝大部分都是熟客,所以在管理方面,陈某没有抓得太紧。2015年3月,凌霄在一次下班后联系了陈某,说前一天的客人让服务员帮忙将一些白色粉末冲泡在饮料里。而且,当天晚上凌霄进包厢送酒水时,还看到客人将一包白色粉末分成一条条倒在茶几上,旁边还有吸管。凌霄猜测客人在吸毒,但他不敢搅黄生意,就向老板陈某请示该怎么办。
陈某听后,告诉凌霄:“下次再看到这种情况,就去制止一下,如果客人还是不听,那就算了。我们这个会所比较私密,一次费用也很高,而且都是朋友的朋友带来的,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吧。”凌霄于是就按照陈某的要求,再看到客人吸毒时,他就当没有看见,一直默许客人在包厢内吸毒。这件事冯某也知晓,他同样是默许的态度。
不过,没多久,会所就被人举报了。2015年7月,陈某、冯某和凌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自知有错的陈某、冯某和凌霄三人都很后悔。刑满释放后,三人各自开始了新生活。2016年9月,陈某和冯某另邀了一位朋友开办DJ培训学校。但培训学校的开办并不像设想的那般顺利,反而每况愈下。实在经营不下去了,陈某又提议做私人会所,并和其他两个合伙人达成共识,即不允许在包厢内吸食毒品,一旦发现就及时制止,不能再像原来一样放任不管了。就这样,陈某将培训教室重新装修后,以会所的名义重新开张,同时还把凌霄找回来帮忙看场子。
2017年元旦,生意再次面临无法经营的问题,加上经常有客人提出要租借包厢吸食毒品,陈某又动摇了。于是他与两位合伙人商量后,决定对客人借用包厢吸食毒品的需求不再拒绝。同时,关照店里的员工不要管客人吸毒的事。“因为每个包厢最低消费是1.5万元,如果不让客人吸毒,没人花那么多钱来会所唱歌的。”
于是,放任客人吸毒就成了不成文的工作“守则”,有时员工们还要帮助客人调制“开心水”,即含有毒品的饮料。直至2017年5月,因群众举报,陈某、冯某、凌霄及其他员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刑事拘留,由此案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数名被告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均已触犯 《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开设娱乐场所本是合法经营,但明知有人在场所内多次吸食毒品,身为经营者和管理者的陈某和其他员工却不加以制止,明显违反了管理者应尽的义务,构成了刑事犯罪。
社会公众也应以此为鉴,在合法经营场所时应尽到注意、管理义务,维护场所的合法环境和应有秩序,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举报,构建良好的社会风气。
【案例2】
为谋取高额利润
老太太携带毒品
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根据线索发现一名60岁的女性袁某甲在沪购买大量毒品,频繁乘飞机往返于上海和东京,有重大走私毒品嫌疑。经侦查发现,以袁某甲为首的团伙准备将一批毒品于2017年9月21日从上海运往日本东京。9月21日,民警在浦东机场抓获运毒人员周某,并在其托运行李箱中发现大量疑似毒品。
袁某甲、周某和袁某乙都是年约60岁的女性,原住上海,早年嫁到日本。袁某乙入了日本籍,是袁某甲的姐姐。周某是袁某甲的朋友,曾经帮袁某甲带过三次毒品去日本,每次都报酬不菲。这次之所以又帮袁某甲运送毒品,是因为周某怀疑老公出轨,急用钱雇私家侦探调查。
此次,袁某甲等人根据事先的商量和安排,在浦东机场将托运的行李调换,并在藏毒的拉杆箱外挂一块咸肉,以此转移航空公司值机人员的注意力,扰乱缉毒犬的嗅觉链,最终为藏毒的拉杆箱办理了托运手续。不过,在最后登机前检查时,周某行李箱里的毒品还是被发现了。
经调查,2016年下半年起,以犯罪嫌疑人袁某甲为首的团伙就凭借对日本当地情况的了解,涉嫌利用多名中老年女性走私毒品谋取暴利。
犯罪嫌疑人袁某甲、周某的行为已涉嫌走私毒品罪,闵行区检察院对二人批准逮捕。因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已移送至分院办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袁某甲意欲谋取不法利益,走私毒品。而犯罪嫌疑人周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为了谋取高额的报酬,铤而走险,将毒品置于托运的行李中,意欲走私毒品出境。且两名犯罪嫌疑人走私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本案已因级别管辖,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天上不会掉馅饼,每一个人都要增强法律意识,远离毒品,坚决抵制用不法手段赚取的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润或各种劳务诱惑,避免落入违法犯罪的圈套。
【案例3】
为还赌债铤而走险
清洁球内藏制毒品
2016年陈某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当时他在KTV结识了一名男子。该男子表示,自己提供伪麻黄碱(一种制毒物品),陈某只要帮他邮寄到境外就可以赚钱。陈某为赚钱还赌债,一口答应。男子便通过微信,将境外接货人的联系方式告知陈某。
之后,陈某联系到境外接货人,并通过网络找到一家代理报关公司,想通过该公司将伪麻黄碱寄到国外。2016年8月10日,陈某将重约12千克的白色晶体封装于310个“清洁球”内,再将“清洁球”分装成三个纸箱。陈某在福建省某镇利用当地快递公司将该三箱物品快递至位于上海的代理报关公司,打算由该报关公司申报后运至国外。不过,该代理报关公司检查货物时发现有可疑物品,遂报警。
8月27日,陈某为获得好处费1万元,受KTV认识的男子嘱托,将四大箱货物邮寄运至本市松江区。后警方查获,这些货物是经过伪装的“钓鱼箱”,其中两个“钓鱼箱”内共装有22包白色晶体,该物品预送至老挝。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这些白色晶体中有伪麻黄碱成分,重约20千克。
据福建快递公司员工张某证实,陈某通过该快递公司邮寄了十几次箱子,地点都是寄往上海。2016年8月10日,陈某拜托他人邮寄快递,张某有事,让妻子周某与小工潘某前往收货。周某向来人要身份证,对方用“这次忘带了,下次带”糊弄了过去。
8月27日,陈某再次联系张某寄快递,张某要求陈某出示身份证,陈某说没带。张某表示必须要身份证才能寄件,陈某让他加微信,通过微信传身份证照片给他。张某回忆,后来他收到一个名叫沈让(化名)的身份证照片。张某虽然有所怀疑,但也没多想,还是帮陈某寄了快递。
陈某违反国家规定,走私制毒物品12千克,并帮助他人邮寄制毒物品20千克,上述制毒物品均被公安机关查获。日前,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将犯罪嫌疑人起诉至闵行法院。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运输的物品是制毒物品,仍接受他人委托,通过伪装、分装等方式以快递形式予以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应当以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快递行业审核不严,易成为毒品运输的潜在帮凶,快递公司应加强寄送物品审核和寄件人的身份核验。同时,身为公民,也应提高警惕,避免受不法分子的委托,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运输涉毒物品。
【案例4】
收冰毒抵债止损
为女友卖毒品被抓
2017年5月,钮某跟朋友的一次聚会上,认识了老乡胡亮(化名),两人互加了微信。之后,两人偶尔联系,有什么事也会帮一下忙。有一次,胡亮称,自己提前“月光”了,工资还要很久才发,但是已经没钱吃饭了,向钮某借了3000元。
两个月过去了,胡亮完全没有提过要还钱的话,钮某开始着急了。9月中旬的一天,钮某找到胡亮问他什么时候能还钱。胡亮则回答说自己只有400元,另外手上还有一包冰毒,4克左右,按一克卖600元算的话,就当抵债2400元给钮某。胡亮还劝钮某卖掉这包冰毒,这样就有钱了。
钮某有些犹豫,一方面他不吸毒,也不认识吸毒的人,怎么卖得掉呢?但是,如果不收下这包冰毒,胡亮一分钱也还不出,那自己损失就大了。为避免损失,钮某还是收下了冰毒。
那之后,钮某一时不知道怎么办,就把冰毒放在家。直到2018年1月初,钮某的女朋友王某提到,她把钱都借给钮某买车了,现在没钱回家过年。听到这些话,钮某心里挺过意不去,并承诺王某一定会凑到钱给她回家过年。
可哪里去凑钱?苦恼的钮某想到了那包冰毒。于是,他开始留意身边是否有人需要毒品。
在一次老乡聚会上,他见到了似乎有“门路”的陈某,问他能不能帮忙把冰毒卖掉,价格低点无所谓。今年2月,陈某联系钮某购买毒品。双方商定交易价格为1500元,并约定见面交易。
交易当天晚上,钮某开车到达目的地时,发现陈某已经等在路边。两人在车内完成了交易。交易完成后,钮某心满意足地驾车离开。不料,车行不久,发生了爆胎。钮某下车准备换胎时,几位民警向钮某走来,由此案发。
【检察官说法】
嫌疑人钮某为了获得毒品的货币价值,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将冰毒拿回作为抵债物品,又将毒品故意贩卖折现,其行为已涉嫌触犯 《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钮某的买卖行为,无形中将毒品的危害转移给了买家,甚至更多的其他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社会公众也应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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