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早年注册后弃置不用的支付宝账号,突然在一起疑似诈骗事件中被人利用。被害人查到账户所有人后,直接起诉账户所有人要求返还4万余元。
虽然力证自己的支付宝账户遭盗用,账户所有人张先生还是被法院判决要承担还款责任,这让他感到十分冤枉。
他该如何自证清白呢?
参与“刷单”
被骗4万余元
2017年6月,我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一名亲属跑来跟我说起自己遇到的一件匪夷所思的倒霉事。
这位张先生说,几个月前,他莫名收到宝山法院的一纸传票,有人起诉要求他赔四万多块钱,起诉的原告是一位远在贵州省的韦姓女士。
而这位女士张先生完全不认识,那么她为什么认为张先生拿了她的钱,并要求他返还呢?
诉状里大概讲了这么一桩事:2016年4月26日,韦女士在某QQ群中了解到一则兼职信息,基于对QQ 群的信任,加了发布该兼职信息者的QQ号为好友,
该QQ 号主称原告只需通过网购代刷产品信誉,垫付资金,就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佣金并返还垫付的资金。
韦女士同意后,对方向其发送了名为无忧购商城的支付宝二维码,当晚至次日凌晨韦女士先后分14次向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内转入钱款共计43625元。
但打款之后,对方并未按照约定返还钱款,支付佣金,且将韦女士从好友内删除,导致其无法再联系到对方,这时候韦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莫名被诉
疑因账户被盗
遭遇诈骗,韦女士当然首先想到去公安机关报案。
但在报案后,当地公安告诉了她这个收钱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即张先生的个人信息。不知道受了谁的指点,韦女士不再要求公安对自己被骗一事立案,而是直接委托她在上海读大学的弟弟起诉到张先生居住地的法院,要求张先生返回这笔钱。
张先生一开始虽然很意外也很莫名,但等他自己细细回忆,发现这个账户是自己在2007年注册的,但那时候因为支付宝并不流行,他也就一直没使用,以至于后来他自己都忘了自己注册过这个账户。
2010年左右,他又注册了新的支付宝账户,那是他此后一直在使用的。
他还记得2014年自己曾遗失过身份证,为此还办理过挂失手续,他不知道身份证遗失是否与此次账户被盗有关。
但是韦女士的证据也显示,她转款时该支付宝账户所在地为广州,而张先生服务的公司可以证明自己一直在上海正常上班。
张先生一开始以为,自己只要把这些情况用证据加以说明,就可以判断这个账户是被他人盗用后向原告骗取钱财的,这事就跟自己无关了。
不承想,该交的证据都交了,该说的道理都说了,这起案件一审开庭五次后仍旧迟迟没有判决。
而法官跟他说,除非由支付宝公司开具账户被盗证明或者公安进行立案,否则钱是进了他名字的支付宝账户,所以他从法律上脱不了干系,这让他开始紧张起来。
多方取证
只为自证清白
为了自证清白,张先生先联系了支付宝公司的客服,客服向他提供了一些资料,包括该账户案发前三个月才被激活使用,且都在外地登录,进入该账户的钱共有二十几万元,这些钱无一例外的都在进入该账户后立刻用发红包的方式转走了。
客服表示,虽然这样的情况很像是盗号,但是作为一家公司,他们是不能作出账户被盗号的认定的,因此拒绝出示任何对账号性质作出判断的文书。
张先生然后去了自己居住地的派出所报案,警察给的回答很是干脆:骗子又没有骗你的钱,目前你还不是受害人,你报什么案啊?
这回张先生彻底哭笑不得了。他也意识到了自己前景不妙,好像这口黑锅自己要背到底了,于是他请我帮忙找个专业研究网络支付的律师。
可是我身边对此有研究的同事并不多,且案件标的又很小,找不到合适的人代理此案。
而我当时对此案的结果还是很乐观的,因为从我了解到的这个当事人的情况,我判断原告确实是遭遇了网络诈骗,而张先生显然不是犯罪嫌疑人。
而且从QQ 上的聊天记录来看,那明明是个技术含量极低的骗局,从支付宝公司提供的资料也可以看到这个账户是被盗用的,这是事实层面。
另外从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原告韦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未建立过任何的法律关系,韦女士在网络上与他人达成的这项交易是违法的,本身就是个骗局,不是个合法的合同,所以韦女士的这笔钱已经成了诈骗的赃款,她追回的这笔钱的途径应当是报案,通过刑事程序来追回。
既然这个案件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都站不住脚,所以我认为法院不会判张先生返回钱款。
我替张先生写了代理词,因为那段时间特别忙,就委托了其他同事去参加了这个案子的最后一庭,也就是第六次的开庭。
一审判决
应当承担责任
就这么一个四万多元的小案子也着实伤透了一审法官的脑筋,从原告立案到一审判决书出来,中间足足过了一年。
但判决结果却给了我们当头一棒。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转入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是不争的事实,争议仅仅在于账户是否由被告控制使用。而支付宝账户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输入登录名、密码以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后即可登录使用,并不受地域或者其他实体介质限制,上述这些信息依常理应由被告本人掌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宝账户确被他人盗用,故本院实难采信,本院推定该账户控制使用人为被告……”
看到这言之凿凿的判决书,张先生又气愤又无奈,他想到除了这个案子的四万元,这个账户里还进过二十几万元来路不明的钱,其他受害人都可以来告他,且会得到法院支持,这真叫人害怕啊。
而这个一审结果也彻底触动了我,现在支付宝账户使用如此普遍,被盗号的事时有耳闻,而一旦发生,如果需要账户所有人承担被盗号的所有举证责任和不利后果,试问我们哪一个支付宝用户具备这样的证明能力?
而受害人自己不加判断,随意转钱给骗子,然后还不愿意报案,就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将损害后果转嫁给了比她更无辜的人,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是否盗号
成为案件关键
为了证明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我无偿代理了案件的二审。
一方面,我要求当事人通过支付宝客服要到了更多的信息资料,包括最后通过红包获得这些钱的人的信息,以及这个账户在多年沉寂后是如何被激活的信息,而激活后留下的手机号并不是张先生的。
另一方面,我在二审庭审时着重梳理了事件中的法律关系。韦女士和张先生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对于他人的诈骗行为,用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账户所有人返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官虽然被我的代理意见有所说动,但依然坚持关于盗号一说法院不能自行判断,要有更确定的书面证据。
二审开庭结束,张先生已经极其沮丧了,他感到自己在这件事上注定要被冤枉了。
就在要陷入绝境的时候,我突然想到,如果按一审判决,那么受害人就从韦女士变成了张先生,作为受害人,他应该可以向公安要求立案,也可以向支付宝要求立案。
正式回应
成为获胜关键
于是我们兵分两路,张先生再次跑到派出所要求报案,可是派出所这回说:既然这事已经作出民事判决了,说明是法院审理的范围,更不归他们管了,所以依然坚决不给立案。
万幸的是,我发往支付宝公司法务部的律师函倒是得到了积极的回应。
他们通过让我方书面提出质疑,由他们进行正式回复的方式,对这个账户的情况给出了详细的书面说明,并且最终给了一个说法:
“综合后台数据情况,判断该账户具备较高的被盗可能。
如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做相应的调查笔录,我公司可以针对账户被盗的可能性的判断方法提供专业意见。”
而这封盖有支付宝公司公章的《对于用户发来申请函及律师沟通函的复函》,最终成了本案扭转的关键性证据。
在2018年5月底,我们终于接到了二审改判裁定书。
裁定书载明:“本案所涉支付宝账号有高度被盗可能,而且张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身份证曾经挂失,韦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韦某所提供的合同相对人系“苹果客服莹×已认证”的QQ账号持有人,而韦某并未能证明该QQ账号与张某有何关系,结合韦某所陈述的事实经过,本案涉及他人盗取张某账号骗取韦某钱款的经济犯罪嫌疑。
依据最高法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当我把这份裁定书发给当事人时,当事人很是激动,不断向我致谢。
而作为民商事诉讼专业律师,能通过这个案子的改判替当事人洗刷“冤屈”,也让我觉得很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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