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如此“协议”

2018年07月02日 B05 :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89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代宝义

  对于所谓转让丈夫的协议,人们大可一笑置之,但对那些滥用强势地位制定的霸王合同,我们却应该严肃以对,尽快找出破解之道。

  据媒体报道,一女子在发现老公和“小三”相好后,竟然与“小三”签了一份转让老公的协议,而她的老公竟也在协议上签了名。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将其丈夫自愿转让给乙方。自转让之日起,其丈夫即由乙方自由支配,甲方不得在转让期内打扰,进行各种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行为语言伤害)。甲方如有违背,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丈夫的附属物品随身衣物等应由乙方来管理。

  然而协议签订和履行后,丈夫又以“小三”性格太强悍为由,要求回到妻子身边。为此,“小三”和妻子又闹起了矛盾,后者无奈之下到当地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

  如此离奇的情节,若不是有媒体报道,任谁都会觉得属于“天方夜谭”。

  从法律角度说,妻子与“小三”签订的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当然是无效的,哪怕丈夫本人也同意。因为这份协议涉及对人的身份关系的转让,更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对于这样一份协议,我想大多数人都知道它的无效性,但是对于“契约自由”到底该用到何种地步,很多人恐怕就不太清楚了。

  契约自由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一般被归到意思自治的范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契约自由的原则正越来越被大多数人熟知。

  但是跟前述可笑的协议相比,现实中却有更多“可恨”的协议存在,人们对之却往往已经麻木了。

  最典型的就是在一些垄断行业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时,往往只有签或者不签协议两种选择,丝毫没有协商的余地。

  在这些年的执业生涯中,我也接触了不少这方面的协议和合同,这些合同中的内容往往对消费者十分不利,严重违反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对于所谓转让丈夫的协议,人们大可一笑置之,但对那些滥用强势地位制定的霸王合同,我们却应该严肃以对,尽快找出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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