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从《新五环之歌》被诉侵权谈起

2018年07月02日 B05 :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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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王晓堂

  即使蒋大为曾对小岳岳“口头授权”,不仅“口头”这个形式有问题,授权人的身份也是有问题的。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发布消息称: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 《新五环之歌》 侵害了 《牡丹之歌》 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 的主题曲——《牡丹之歌》 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

  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 《牡丹之歌》 的歌词,创作了 《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 《牡丹之歌》 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海淀区法院表示,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一事件涉及的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一首歌是作品,就有著作权。而歌曲由词和曲组成,词曲分别享有著作权。

  如果想演唱他人的歌曲,应该得到词曲作者(著作权人)的授权。

  如果想改编并演唱他人的歌曲,更应该得到作者(著作权人)的授权。

  授权,自然应该由权利人来“授”。演唱者不是权利人,而是被授权人。

  歌曲的权利人一般是词曲作者,当然词曲作者可以把权利转让给他人。

  在我国,词曲作者一般会将权利授予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那么就需要通过这些机构得到授权,少了任何一方的授权都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即使蒋大为曾对小岳岳“口头授权”,不仅“口头”这个形式有问题,授权人的身份也是有问题的。

  所以这个事情的事实很清楚,如果岳云鹏以为得到蒋大为的口头授权就可以改编、演唱 《牡丹之歌》,这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授权人。

  蒋大为很可能既没有权利授权,也没有权利维权。或许人家的默不作声并不是默认,而是无权。

  如果经过比对,词和曲的确构成实质内容近似的话,就会构成侵权。

  对此事也有人质疑:权利人为什么迟迟不起诉岳云鹏的《新五环之歌》,让他唱了这么长时间,是不是权利人也有过错?

  对此我们认为,权利这个东西,就是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可以现在就用,也可以在自己高兴的时候用。只要不过诉讼时效,就是合法的。所以,很难说权利人起诉晚了有什么责任。

  而且,有些歌曲的确是在被侵权使用后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牡丹之歌》 权利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能也是怕被键盘侠指责蹭流量,所以之前的几年一直没有发声,权当是唱着玩了。

  但从 《五环之歌》 到 《新五环之歌》 就可以看出,一味地置之不理反而会使侵权使用越演越烈,使大家越来越陷入“存在即合理”的误区。

  其实让我们更惊讶的是,德云社这么大的一家文化演艺机构,居然没有提示或审核过《五环之歌》 以及 《新五环之歌》 的版权问题。

  小岳岳本身或许并无意侵权,也或许是草根出身根本不懂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以为自己得到过 《牡丹之歌》 演唱者蒋大为的口头同意就万事大吉了,但演艺行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之多、之复杂往往超出许多人的想象。

  所以此次 《新五环之歌》被诉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不要钻空子,不要想当然,要多听听律师和法务人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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