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施迪
本报讯 儿童在温泉馆内的儿童乐园独自玩耍受伤,温泉馆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儿童家人一气之下将温泉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万余元。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温泉馆担责七成。
2017年9月24日,王女士带着女儿洋洋来到普陀区一家温泉馆洗浴。洗浴后,洋洋独自在馆内儿童乐园玩耍,结果洋洋在玩滑道项目时不慎摔伤了左臂后被送医确诊为左手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温泉馆作为企业经营者,对于经营范围内的设备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周围没有工作人员看护,这才导致洋洋受伤,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要求温泉馆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温泉馆认为,首先,案中所涉游乐设施均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设计缺陷。根据监控录像所示,洋洋摔倒并非因为设备缺陷或故障,而是在下滑过程中脚尖触碰斜坡、脱手所致,主因是其自身过失才导致受伤。另外,该游乐设施并非单独售票的经营项目,而是提供给前来沐浴的儿童休息使用,且安排了员工在现场巡逻维护秩序,但作为浴场经营者并没有义务对每一个儿童进行贴身保护。温泉馆称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温泉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从设施设备本身及儿童乐园的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经综合考量,法院认为游乐设备使用需成人辅助保护,遂酌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洋洋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