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惠”的信息
“在家能上班,日赚400元。”近日,一名浙江网友小徐在某招聘信息平台被一条“待遇优厚”的网络兼职信息吸引。当小徐先后缴纳数千元入职押金和保证金后,工作人员却再无音讯。
近年来,类似假商家、假招聘诈骗案例不在少数。不少网友表示,自己经历过虚假商家收钱不发货、招聘方突然消失等网络骗局。在猎网平台2017年接到的用户举报中,虚假兼职诈骗是举报数量最多的类型,所占比例达15.7%,虚假购物诈骗举报案例占14.3%。
日前,浙江温州市公安局反诈中心与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平台协作,组织10个小组分赴19个省份开展集群抓捕,成功抓捕“假招聘”涉案人员53人,涉案金额超100万元。
最“危险”的银行卡
北京市民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收到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已分8次从银行卡取走资金12700元,吴某随即报警。经交涉,银行得知吴先生银行卡没有防盗芯片,所以被人“克隆”冒充取钱了,其间吴先生并未遗失银行卡和密码,且银行也未及时要提醒吴先生换取具有防盗芯片的银行卡,导致吴先生的利益受损。
而该银行辩称:原告银行卡上的储蓄资金被他人盗取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或由犯罪分子承担。该案的主体责任是不法分子所为,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才能明确被告对原告银行卡密码信息被泄露是否有责任。法院经审理分析认为,吴先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应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特别是交易密码本身是用户自行设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码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起到数字签名的功能。
而吴先生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承认该卡绑定过微信和支付宝,并曾支付过。由此可见,吴先生主观上存在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合理安全保管的义务,对于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吴某承担六成责任,被告银行承担四成的责任。
王建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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