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离婚散伙 爱巢分割引发争议 出资比例 能否成为折价比例

2018年07月24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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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离婚后,曾经的爱巢出售后该如何折价呢?王先生和方女士在劳燕分飞后,因为房屋的分割问题而纠缠不休。出资比例能否成为售房款的分割依据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王先生说,他与方女士在2011年登记结婚,但因为性格不合,6年后这段婚姻还是走向了末路,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前两人曾共同出资购买了浦东的一处房屋。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协议出售了爱巢,后对售房款进行分割。去年,这套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他与前妻各收取售房款180万元。对此,王先生表示不满,他认为根据婚前各自购房出资比例,自己占79.26%、方女士占20.74%,因此方女士多收取售房款105万元。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自己愿意适当给予方女士部分补偿,因此起诉要求方女士返还自己购房款80万元。

  对此,方女士表示反对。她认为,前夫王先生称其占有系争房屋79.26%的份额无事实依据。这套房屋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该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自己不需给付王先生任何款项。双方均为系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且在产证上未约定份额,表明双方对份额有了约定,即不论出资各占50%。双方购房是为了结婚,购房后登记结婚,系争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符合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有一方多出资,也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前有部分还贷,不能视为王先生个人出资,双方共同借款共同还款,即便是王先生归还的,也应视为共同还款,如王先生主张自己承担还款,自己也愿意。方女士还表示,系争房屋是双方向她的姑姑购买的。王女士说自己很小就随姑姑一起生活,情同母女,所以房价作了适当降价,因此认为自己也对房屋作出了贡献,不同意再给付王先生任何款项。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案就售房款的分割,首先需先确定王先生和方女士就该房屋的各自出资比例。因两人就婚前出资归属未明确约定,因此两人婚前各自支付的房款以及银行贷款本息应认定为双方的个人出资。据此,王先生支付的购房款18.91万元及银行贷款本息162,522.45元为其个人出资。他另主张婚前支付的5.09万元,其中2万元有王先生提供的银行取款明细为证,法院予以采信,其余3.09万元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系其支付,故法院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由双方各半所有。另购房款9万元以及银行贷款本息67,818.26元是方女士婚前支付,应为其个人出资。就两人婚后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31万余元,两人对此也未明确约定归属,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由双方各半所有。据此,法院判决方女士支付王先生房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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