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保洁阿姨在使用人字梯登高擦灰时不慎跌落摔成骨折遗留伤残,她将用工单位告上了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定用工单位承担八成赔偿责任。
2016年4月,黄鑫公司与沈阿姨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内容为保洁。之后,黄鑫公司派遣沈阿姨至徐汇区宜山路欧雅广场从事保洁工作。当年6月1日,沈阿姨在使用人字梯登高擦灰时摔落受伤。
事发后,沈阿姨经医院诊断为双肩韧带断裂。沈阿姨称她先后经历了3次手术。其间,黄鑫公司垫付医疗费5万元。庭审中,黄鑫公司辩称,公司派遣沈阿姨至欧雅广场从事保洁工作,并不包括登高作业,沈阿姨擅自登高作业导致人身损害,沈阿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劳务协议》,沈阿姨系退休人员,黄鑫公司聘用沈阿姨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建立起了雇佣关系。沈阿姨作为黄鑫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黄鑫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鑫公司辩称,沈阿姨保洁工作中并不包括登高作业,沈阿姨应自负一定责任,法院认为沈阿姨使用人字梯登高擦灰系根据用人方的要求,但沈阿姨在登高时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应自负20%的责任。据此,沈阿姨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黄鑫公司承担八成赔偿责任,合计近12万元。
(文中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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