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微信口头解除合同算不算数?

2018年07月25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17

  □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通过微信协商解除合同,法律上是否有效?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培就审理了一起微信协商解除合同的案件。最终,法官依据详实的“聊天记录”信息,认可了合同磋商事宜,同意解除合同有效。

  本案中,被告赵某是一名刚开始创业的青年,他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要业务是代理销售旅游门票。2016年,赵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佳芗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某。黄某表示佳芗公司有某游乐园门票资源,赵某于是与佳芗公司签订《门票票务代理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代理销售原告经销的某游乐园门票,每月购票量200张,被告需支付原告押金5万元,预付款2万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31日。双方同时还签订了《保密协议》 作为前述协议的附件,约定被告应对原告的票源信息、出票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协议签订后,赵某向佳芗公司支付押金5万元和预付款2万元,但之后并未实际订票。

  2016年7月,佳芗公司向法院起诉赵某。佳芗公司称,赵某未按约定每月向佳芗公司购买200张某游乐园门票,违反了约定; 其次,原告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了《保密协议》 的约定。佳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赔偿违约金30万元。

  赵某辩称,协议签订后,因佳芗公司票源不稳定,与黄某协商后解除了协议,自己也没有泄密。

  审理中,赵某提供了与佳芗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长期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佳芗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审查后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赵某关于已与佳芗公司协商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对该节事实应予认定。因佳芗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佳芗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佳芗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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