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祝老太育有两儿两女。2013年7月,祝老太立下字据赠与小女儿100万元。同年12月,小女儿将母亲名下10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后母亲自书遗嘱重申赠与小女儿100万元,小女儿用此钱款购房,母亲与小女儿同住新房。2016年3月,母亲搬到两个儿子处居住。同年10月,母亲又自书遗嘱,要小儿子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小女儿,要求小女儿返还100万元。
2016年11月,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一审中母亲去世,两个儿子和外孙(大女儿之子)三人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要求继承100万元。法院判决小女儿应返还100万元,由小儿子等三人共同继承。小女儿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8年2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小女儿、小儿子等三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小女儿:100万元是母亲赠与我用于购房的,钱款也已交付完成。请求改判驳回小儿子等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小儿子等三人:母亲最后一份遗嘱写明要小女儿返还100万元,且也没有授权她转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100万元是否母亲对小女儿的赠与款?
2、赠与款是否已经交付完成?
小女儿:我提供的母亲生前所立的字据、遗嘱、录音资料和证人的证言可以说明,母亲赠与我100万元是用于购房的,而且购房后母亲也与我一同在新房里生活。
小儿子等三人:母亲最后一份遗嘱中要求小女儿返还100万元,并且本案诉讼也是她在世时提出的,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
小女儿:转账100万元到我的银行卡是母亲的授权行为,赠与已经完成,在赠与款交付后,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小儿子等三人:转账不是母亲的授权行为,母亲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都被小女儿控制,钱款是小女儿私自从母亲的银行卡中转走的。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字据和自书遗嘱,并参考证人证言内容,可以证明母亲确有赠与小女儿100万元的意思表示。而转账又是在银行交易完成,小女儿完成转账交易需要凭借母亲的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密码等材料才能完成。母亲明知钱款已用于填补小女儿购房的资金缺口,且购房后母女就共同生活于所购房屋之内,在此情况下,小儿子等三人主张转账100万元的行为违背母亲的真实意思且未交付,缺乏事实依据,且小儿子等三人亦未提出依法可撤销赠与的依据。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儿子等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文/梁春霞
欣法官提示
1、赠与合同的签订,要有赠与人明确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赠与关系是否成立,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判断标准。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法律规定特殊情形的赠与除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要撤销赠与,应符合法定撤销条件。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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