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因为银行卡遭盗刷,一笔价值9.28万元的金条交易就此陷入了“罗生门”。与过去银行吃进损失不同,此次银行退单拒付。于是,商户将银行与收单机构一起告上法庭。昨天,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殷勇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判决发卡行、收单机构、商户分别担责40%、30%和30%。这也是沪上首例判决的伪卡盗刷引发的商户起诉发卡行收单机构纠纷案。
卡不离身
却刷单9万元“买金条”
2014年9月4日下午,正在新加坡的黎著波(化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浙江的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购买了9.28万元的金条。于是,黎著波立即告知了银行,否认该笔交易为其本人交易,随后在新加坡当地进行了三笔交易,证实其本人持卡在新加坡。
证明了交易存在问题后,2014年10月13日,银行发起针对涉案交易的退单扣款操作,自收单机构的备付金账户中扣除9.28万元,退单理由为“持卡人否认交易”。2014年10月17日,收单机构又从金兄弟公司的账户中扣除了相应款项。
银行卡背后是否有签名
对于银行的退单拒付,金兄弟公司感到很委屈。公司表示,消费者是以密码支付的方式刷卡消费购买金条。交易卡片正面印有“LIZHUBO”拼音,背面预留“黎竹波”签名。收银员见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字、拼音和签购单签名字形相符、读音一致,于是完成了买卖金条的交易。“我们商户只能对签名进行形式核查,不能做到实质核查。”金兄弟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说。
而银行方却认为此案涉嫌伪卡交易。据银行方介绍,伪卡一般也叫做“白卡”,白卡与普通银行卡很容易分辨,且商户在之前的证据交换时也表示没有看到签名。然而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目前伪卡仿真的手段日益先进,伪卡已经不局限于“白卡”,而有了高仿的银行卡。
法院表示,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应当确保卡内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使用,保证使用安全。作为信用卡发卡行及相关技术、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技术上的伪卡识别义务。本案中,不法分子能够使用伪卡盗刷,说明银行制发的信用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其未能充分尽到对于涉案信用卡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从合同双方利益衡量来看,与商户相比,银行更有能力分散风险、控制风险,并通过技术措施预防风险,法院认为,其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具有合理性。
入网信息为何“挂羊头卖狗肉”
据了解,目前收单市场已经从发卡行与商户的直接收单,转变为第三方平台收单后,与发卡行结算的模式。于是,此案中收单机构也成了被告。
按照相关规定,收单机构需要按照商户的业务范畴,分类登记银联入网信息。而此案中,收单机构却未将金兄弟公司登记为金银珠宝类商户,而归入了“其他批发商”一类。
法院审理后指出,金兄弟公司在与收单机构的服务协议中填写的“约定业务”与营业执照一致,均为“金银饰品珠宝玉器批发零售”。然而,收单机构在登记银联入网信息时却将其设置为“其他批发商”。通常情况下,金银珠宝类商户因其交易金额较大导致交易风险明显高于其他批发类商户,发卡行一般会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收单机构此举明显违反了《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相关规定,属于收单机构严重违规的情形。而对特约商户而言,收单机构违规设置商户类别码将大大增加交易的退单风险,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因此,收单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交易录像失踪引来争议
银行不愿认账的重要原因还在于一份关键证据的缺失。交易当时的录像。据金兄弟公司表示,事发后曾提供给两被告查阅,后因公司发生变动,所以相关材料遗失了。
对此,银行方认为,收单机构与银行之间并无法律及事实层面的代理关系。涉案争议发生在收单机构与金兄弟公司之间,不应牵扯银行与持卡人。且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银行与金兄弟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以合同为基础追究银行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金兄弟公司未提供涉案交易的录像,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不确定损失确实存在。
法院认为,本案是伪卡交易,涉案交易卡片由不法分子实际持有,在交易卡片外观状况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被告仅以签购单上签字与实际持卡人姓名不符,主张金兄弟公司在审核持卡人签名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不过,根据双方服务协议约定,金兄弟公司在向客户交货时须查验身份证原件,确保与订单、送货单等相关单据内容一致。金兄弟公司并未查验持卡人身份证件,应承担违约责任。服务协议还约定,金兄弟公司需保留与客户之间的交易资料至少5年,而涉案交易发生至今不足4年,金兄弟公司无法提供交易录像,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当庭判决发卡行、收单机构、商户分别担责40%、30%和30%,被告银行赔偿原告3.712万元,被告收单机构赔偿原告2.7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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