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国际惯例”>游客生命?

2018年08月01日 B01 :法苑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53

  写完本期“案件写真”的稿子,笔者心中久久不能平静。一朵祖国的花骨朵,还未绽放,就再也醒不过来了……

  2015年8月5日,一艘从上海出发的蓝宝石公主号邮轮结束日韩游行程,在返回吴淞码头的途中,年仅8岁的女孩小羊在邮轮泳池内意外溺水,至今依然昏迷,成了“植物人”。2016年1月,羊母将该轮所属的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羊母承担20%责任,被告方承担80%侵权责任,赔偿人民币约315万元。

  事已至此,无论得到多少赔偿,无论哭得怎么伤心,羊母都换不回那个活蹦乱跳的小羊了。作为一个母亲,笔者很能体会她的心情:除了内疚,就是悔恨。如果没有带女儿去坐邮轮,如果自己没有转身离开一分钟的时间,也许就能阻止这场灾难。

  然而世上没有如果。谁都不能保证自己能时刻守护在孩子身边。也正因此,才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保护机制。

  令人不解的是,被告在为自己辩护时指出,邮轮不配备救生员是依照“国际惯例”。而就在事发一年前,同一艘邮轮已经发生过成年人溺水身亡事件。显然,邮轮经营者并没有吸取教训。在“国际惯例”和游客生命安全之间,他们选择了前者。

  不知道这“国际惯例”,还要人们付出多少代价。反正在它退出历史舞台前,笔者做了一个决定:不带孩子坐邮轮。惹不起我还躲不起吗?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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