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舒
从最为宽泛的层面看,营商环境是与企业营利活动有关的一切要素综合而成的动态体系,涵盖了影响企业活动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乃至环境质量等各方面要素。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暗含了我国整体营商环境完善的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红利边际效益递减,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力也在降低。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也兴起了一次“优化营商环境”的热潮。在此次热潮中,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显示出其巨大影响。而自世行2004年开始发布《营商环境报告》 以来,我国“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中的名次,一直处于上升状态,还一度成为APEC成员国中排名上升幅度最大的国家。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如《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颁布,曾让我国在开办企业、获得信贷、执行合同等方面的评估分数得到提升。但随着我国经济领域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法律制定工作进入稳定发展期,我国的世行“营商便利度”排名自2012年后并未取得更好成绩。
受世界范围内“营商环境优化”热潮的影响,同时也为解决生产要素红利边际效益递减带来的问题,以及立法、修法工作平稳期带来的影响,负面清单、简政放权、“放管服”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成功推行后,我国各级政府于2018年开始推行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并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局面。与之前不同,当下所强调的营商环境,主要着眼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微观法治环境,通过具体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程序和监管流程的环节优化,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可以说,我国营商环境改善正在从硬环境角度转向软环境角度,继而转向软环境中的法治环境。
但面临优化微观层面“营商法治环境”的新课题,我国急需一套科学测量工具,以对目前语境下的国内“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有效的优化方案。基于以上背景,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数在设计过程中,应有两个面向:其一,在评估理念和评估技术上,参照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形成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微观法治环境侧评估; 其二,在评估内容上,关照中国国情,直面我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遇的微观法治难题,并以此为基点,解决中国营商环境问题。
在评估理念上,应借鉴世行围绕企业生命周期,按照“动机—行为—效果”的绩效模型设计指数。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发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不同,其着眼点不在于宏观制度和法律框架,而在于具体法律文本和实际监管流程。基于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世行认为对制度的宏观认识并不能推理出微观政策中的具体内容,故借助“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从企业生命周期出发,对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共10个方面进行评估。通过世行的微观测量,各国家可以迅速找到相关制度改革的参照点,并获得改善营商环境的有益经验。
在评估方法上,应借鉴世行通过客观问题为主要内容的问卷调查方法,进行主观测量,从而获得法律运行的实际情况。世行虽采取问卷调查法,但只进行客观层面测量。为了避免主观调查带来的偏见与信息模糊的情况,世行问卷中去除了主观问题,而仅对法律法规的文本信息和实际的行政程序进行测量。为了进一步限制答题范围,世行问卷在每一个评估方面下都设定标准情景案例,并对关键术语进行定义。由于世行问卷的发放对象是经常接触专业业务的人士,对法规范及其适用更为熟悉,对业务处理中的法律适用变化也更为关注。标准情景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虽在文本上有所规定,但如果出现在实际情况中极少适用,以致于专业人士不知晓的情况,实际上就反映了相关法律法规只是“一纸空文”。
在评估内容上,应首先明确,有效市场经济应为市场主体提供产权明晰与保护规则、产权交易规则、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以及维护市场竞争以及纠正市场失灵的其他规则。在产权明晰和保护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分析,我国企业主要关注的问题,已经由法律确权、权利登记,转向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滥用对产权的损害。在产权交易规则方面,我国企业主要关注的问题是行政干预不当,包括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过多,审批手续繁杂,政府设置行业门槛不当,以及正向干预缺位。在维护市场竞争和纠正市场失灵方面,我国企业主要关注人力资源和税负问题,其中人力资源方面集中反映的问题是熟练工和技术工较难获得,用工前的行政程序过于繁琐; 而企业税负问题,除了法定税负重问题,也存在税务机关在确定税收项目、适用税率过程中随意性大的问题。此外,我国企业普遍反映的金融服务不到位问题,集中体现在融资成本高,企业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银行贷款和企业融资。
围绕企业经营的生命周期,以我国企业经营过程遭遇的营商法治问题为主线,设置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数的六个一级指标,包括:市场进入与退出、融资、劳动力获得、市场监管影响、纠纷解决、税费缴纳。同时,为了避免测量指标“大而化之”的缺点,我国营商环境评价也同样不进行主观感受评价,仅针对经营流程中与行政监管、法律执行相关的具体流程,进行客观层面测量(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相关流程步骤)。评价对象则由政府部门、企业经营者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律师、公证人员、法官、建筑师)构成,形成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立体评价。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