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近日,一男子将一辆哈罗单车拆锁、拆二维码后占为己有。经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周某某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2018年6月6日17时许,周某某扫码骑行一辆哈罗单车至其暂住地楼下,并用环形锁将该单车锁住。次日中午,他将该单车骑行至某工地内,趁无人之际,撬开车锁,拆除二维码,将单车占为己有。6月8日,周某某在骑行所盗车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单车价值人民币1942元。
法庭上,年仅21岁的周某某坦言:“平时去工地上班不方便,如果不把车子锁起来,可能被别人骑走了,我也是鬼迷心窍,脑子一热就把自带锁给拆了,占为己有……”
金山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4月,金山法院就审结了该区首例盗窃共享单车获刑案。当时在法庭上,被告人陶某称,原本以为,一辆自行车不值多少钱,就算被抓,也不算严重。但陶某不知道的是,他私自占有的那辆摩拜单车并不便宜,是一辆高科技含量的自行车,成本远高于一般自行车。后经鉴定,该单车价值2265元。最终,金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陶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表示,擅自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供私人使用的行为涉嫌盗窃。而除了涉嫌盗窃外,共享单车还涉及许多其他法律问题,如人为破坏、抛弃共享单车,导致单车“瘫痪”而无法使用,那么行为人就可能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用户误扫而进行诈骗,行为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骑行者未满12周岁,违法乱停乱放,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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