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随笔

世象纵论

养老还是以“居家”为宜

2018年08月20日 A06 :法治随笔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76

  □朱亚夫

  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中,国家提倡五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五个“老有”,“老有所养”是基础,是前提,离开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就是一句空话。那么如何养老?

  首先从我国老年人国情、现状来看: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17.3%。而上海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483.60万人,占总人口的33.2%,中国老年人口已达2.3亿,占总人口的16.7%,远超联合国“10%即为老龄化社会”标准。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17.67万人,占总人口的21.8%;?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97.71万人,占总人口的13.6%;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80.58万人,占总人口 的5.5%。而全市养老机构不足1000家,床位数共计13多万张,养老床位根本无法满足庞大的养老人数。如果说刚退休,还能潇洒走四方; 而年过八十,如何养老?根据国情、现状,大多数人养老还是以“居家”为宜。

  其次从养老的法律基础和基本内容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指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第十四条讲养老的基本内容:“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一句“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一个养老的基本内容,讲得很清楚,养老只有在家庭才能做到。

  再次从全国采取的措施来看,也是提倡养老以“居家”为主。就以上海的养老格局来看:主推“9073”的养老格局,就是90%老年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7%老年人在老年化社区养老,3%老年人机构养老。这也是以居家养老为主。

  第四,从传统文化、伦理道德来看,居家养老符合中华传统美德和伦理道德。我国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与欧美不同,我国父母与子女有双向抚养的义务。“谁言寸草原心,报得三春晖。” 《孝经》 开宗明出:“夫孝,开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是为人处世之首义。可见居家养老有着广泛的伦理基础。

  当然 我们提倡养老以“居家”为宜,不等于国家就不管,社区就甩手,相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十九大精神,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重视老龄工作,加大财政投入,聚焦重点、补足短板,持续推进养老床位、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能力; 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养老服务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这样“老有所养”就会成为社会不争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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