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汤先生
投诉时间:7月30日
我有某公司发售的预付卡,使用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因为各种原因,预付卡长期未用过期了,我也未去办理重新开通的手续。
近期,我去该公司办理开通手续,却被商家告知,每张卡要从到期的次月起,按卡内金额收取2%的所谓“账户管理费”,办完后的有效期仍为3个月。也就是说,如果3个月内未用完,仍将继续要按余额扣除3%的账户管理费。
就是在这样的条款下,我10张预付卡共计8000元的卡内资金竟然被商家扣除了账户管理费2023.56元,这个结果令我难以接受。我不知道商家的收费依据标准是什么?有无国家的政策依据?
我认为,即使是商家作出的规定,也应该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更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虽然我没有按使用期限使用消费预付卡,但我卡内的资金和利息已被商家无偿占有了,为何还要向我收取大额管理费呢?这种成本怎么能让消费者承担呢?这太不公平了。
据我所知,上海许多商家的预付消费卡,对逾期卡的开通仅收服务费10元钱,这是比较合理和人性化的。
我与该公司交涉,要求商家归还不合理的账户管理费遭到拒绝。为此,我向媒体和黄浦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希望能制止该商家这种不合理的高额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连线
汤先生向媒体投诉,并出示了已被扣款的相关凭证。记者几经周折,联系上该公司的客服人员钱先生,询问这笔管理费的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钱先生向记者证实,确有一位先生前来办理过8000元预付卡过期的开通手续。
“这个事情我们与这位先生沟通过的。”钱先生告诉记者,预付卡过期后如何扣管理费是系统设置好的,每3个月会更新一次,即根据卡内余额扣除3%,然后自动延期3个月。“如果消费者一直不用,就会一直扣下去。”
当记者惊讶地表示,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时,钱先生表示,这个规定在他们公司网站上有公示,不记名的预付卡设了3年的有效期。这样处理虽然对持卡人有损失,但持卡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忘记用卡应该自己负责。客户来购卡时,我们会将相关的说明资料给到客户,但是单位将卡发给员工时是否带说明资料就不得而知了。
“有消费者会认为,预售卡就是现金,不应该过期。其实我们出售的是商品,商品就会有有效期,礼品卡有效期3年,记名卡则没有期限。”钱先生还对记者强调,他们是正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持有相关的支付“牌照”,每年通过有关部门审计,符合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
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过期卡每3个月扣3%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汤先生该如何维权?我们请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海东律师作一分析。
何海东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汤先生所述,其持有的预付卡可能是属于不记名的多用途预付卡。根据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8条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而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但是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仅仅要求发卡单位告知、公示收费标准。“从上述情况来看,该公司也确实提供了这些服务,并在其网站公示了收费标准。”
然而,何律师在多方查询并仔细研究相关规定和文件后告诉记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说明: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该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何律师表示,该《通知》中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由此可见,汤先生的卡内余额不是艾登瑞得公司的自有财产,该公司不能够无偿占有卡内残值,且对于该卡的备付金只能根据汤先生发起的支付指令进行转移,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因此,该公司未经汤先生允许直接将卡内余额以管理费的名义划转至自己账户的做法欠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文件的精神。”
截至记者发稿时了解到,该公司对此很重视,考虑到汤先生的特殊情况作出了妥善处理。汤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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