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面试当天就受伤 达成调解获赔偿

2018年08月27日 B04 :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434

  □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 李先峰

  一个打工者到服装厂面试,中午时分却在工作中受伤。

  工人认为,自己已被工厂录用,只是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厂方则认为,该工人仍在面试过程中,根本没有录用,因此和厂方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经劳动仲裁,仲裁委基于证据情况,没有支持工人的诉求。于是,他只好提起诉讼,并向我寻求帮助……

  面试当天

  不幸发生事故

  2009年7月3日上午9时半左右,刘福林到奉贤区的一家服装厂面试当裁剪工,当天上午11点40分左右,他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右手中指被断布机割伤。

  刘福林随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劳动仲裁委于2009年9月14日以未办理录用手续,在面试考核过程中发生事故为由,裁决不确认刘福林和服装厂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失利后,刘福林于2009年9月22日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于2009年11月11日开庭。

  第一次开庭后,刘福林感觉庭审局势对自己很不利,于是找到我所在的律所咨询。

  我听了他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后,感觉诉讼的前景的确不容乐观。因为刘福林在工作的第一天就发生了事故,此时他和工厂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更没有同事可以出面替他作证。

  从仲裁和诉讼的情况来看,他自己几乎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倒是厂方作为应诉方,提交了一些证据以撇清责任。

  在如此不利的局面下,要如何扭转败局呢?

  细察证据

  捕捉蛛丝马迹

  之后的几天里,我一直在反复思考这件案子,并反复查看刘福林提供给我的材料,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

  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查阅材料过程中,我发现有两点对刘福林十分有利的证据。我感到,有了这两点证据,这场官司是有可能打赢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刘福林的受伤是发生在考核过程中,还是在考核合格后。

  我认为,有两个细节可以据以推断出,事故是发生在考核合格后的工作过程中。

  第一、事故发生后,安监局到厂方找相关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在该笔录里,裁剪组长面试官纪某曾和调查人员有如下对话:

  问:事故发生时,你在现场吗?

  纪某答:不在,我当时在食堂吃饭。

  如果是在考核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作为面试官的纪某怎么能不在现场呢?怎么能任由不是工厂员工的刘福林独自在车间操作机器呢?

  第二、事故发生前,即纪某去食堂吃饭前,曾给了刘福林10张饭票。

  从常理判断,单位给面试者一张饭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给一个还没有决定录取的面试者10张饭票,这是没法解释的。

  唯一的解释就是,刘福林已经通过面试被录用了,只是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录用手续。

  达成调解

  补偿大幅提高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对此事故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

  在安监局询问笔录里,厂方人事经理陈某曾坦言:“防护措施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后将所有设备重新检查一下,在断布机上增加了专门的防护片”。

  在研究证据材料,提出代理思路后,我立即联系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

  起先,承办法官仍建议我方撤诉,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我随即陈述了我方的理由,并留下了代理词、先予执行申请书等材料。

  法官在看了材料后,再次发出传票,决定此案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3月2日再次开庭审理。

  原本服装厂一直坚守只肯补偿2000元的底线,经过法官调解,对方同意支付25600元给刘福林作为补偿。

  刘福林对此数额很满意,最终和服装厂达成了调解。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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