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徐惠(化名)两次飞往韩国代购物品,却有意不向海关申报,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徐惠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2016年9月13日,徐惠受马某委托代购手表,她收取部分定金后,在韩国以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劳力士手表一块,后于同月15日从韩国飞抵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并于次日将该手表交给马某并收取剩余钱款。
2017年8月18日,徐惠飞赴韩国采购相关货物后,于同月24日晚搭乘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虹桥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经旅检现场海关关员查验,从其行李中查获手表6块、包42个,首饰、鞋、皮带及化妆品若干,侦查人员接报后至现场将其抓获。上述货物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经上海虹桥机场海关核定,徐慧上述两次携带入境的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额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慧为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入中国境内时,未向海关申报,从中偷逃应缴税款37万余元,偷逃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徐慧能积极预缴罚金,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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