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下班途中工人受伤致残

2018年09月05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184

  □见习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下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企业需为此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然而,市民邡良非但没拿到补助金,反而被仲裁驳回了请求。原因就在于一张自己签过字的“收款单据”。日前,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通过细查公司账目,最终确认邡良未收到补助金,企业应全额支付。

  邡良在一家木业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5年5月,邡良在下班途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然而,该木业公司直至2017年10月邡良离职仍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年11月,邡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451元,但未获仲裁支持。邡良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宝山法院。

  被告木业公司提供了仲裁时提供的证据: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的工资单。该单据上载明同意发放邡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3451元,单据上有邡良的签字。公司称人事于2017年9月13日按照公司支付工伤费用的审批流程书写了该单据,该单据写好后交由领导审核,再与财务沟通公司是否有现金,大约在9月20号左右财务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原告,原告邡良领钱当日签字。

  面对该证据,邡良辩称,当时签字时,公司人事以办理工伤为由要求他签字,事实上他并未拿到过钱。

  审理中,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宝山法院法官决定主动查账。要求被告出具原始财务账册,并要求被告财务出庭说明情况。

  被告木业公司向宝山法院提交了2017年9月—12月的财务现金账册。宝山法院查账后对每一款项进行了仔细对比,发现该账册内2017年12月19日的付款53451元的凭证中有一项附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的工资单复印件,该单据审核人签字处与原件不一致,且与被告之前陈述9月就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陈述存在矛盾。

  面对法院的质询,被告财务称工资单是9月份人事提前做好的,财务12月份有钱后就通知原告领取现金,领钱当天原告签字,所以这笔账做在了12月的现金账册中。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然被告出示的2017年9月13日工资单显示有原告的签名,但是该工资单的内容仅能证明被告同意向原告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实际领取了该款项。且被告称该单据为事先填写好,原告在12月领取现金时签字,故被告仍应就其实际向原告发放了该笔款项进行举证。另外,邡良早在2017年11月就申请了仲裁,仲裁期间中木业公司陈述在9月13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原告该款项,但被告现又称是12月份向原告发放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因此宝山法院对于木业公司称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意见不予采信。遂判决木业公司应支付邡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451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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