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超市购物途中手机被盗,因为缺乏监控设备导致无法找回,消费者认为超市对此事件应负责任,然而双方就此事件的赔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消费者只得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经营管理者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安全保障义务仅在一般意义上存在,不能苛求其承担过高的社会责任,据此驳回了消费者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去年11月18日中午12时51分,张女士在丰翔路的家乐福2楼报警,称其在该处买东西,发现原先放在外套右侧口袋内的手机被盗,遂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当年11月23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对张女士报案财产被盗予以立案。
张女士称,自己被盗的是一部新购的苹果8 PLUS手机,张女士认为,被告超市公司作为消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安装监控摄像头、没有安保人员巡查,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提示,导致自己失窃财产无法寻回,应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对此,超市方面辩称,公司作为责任主体,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请。对张女士在商场购物的事实无异议,但张女士并非在现场报警,公司对何时何地失窃的具体事实亦不确定,公司不认可张女士在超市处有失窃事件。安装监控摄像头并非强制性规定,且商场的监控资料仅可保留3日即被覆盖,张女士主张公司未尽安全保障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请。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超市对张女士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张女士以超市未及时保存录像资料等致使其失窃财物无法被公安机关破案寻回为由,要求超市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张女士的财产失窃系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告公司作为超市经营管理者,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安全保障义务仅在一般意义上存在,不能苛求其承担过高的社会责任。录像资料等本身与财物被窃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张女士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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