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个案公正和司法正义

2018年09月05日 B06 :法治论苑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489

  胡春健

  □司法正义都是通过一起起个案来体现的,没有个案公正,司法正义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司法正义需要个案公正作载体,个案公正也可以推动司法正义的实现。

  □要解决个案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偏差,更好地做好两者的契合,这就要求司法者有温度; 要求司法裁判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也要求司法者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个案公正,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由司法机关对个案作出裁判的一种价值判断,是对案件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司法正义,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符合社会整体是非衡平观念的一种价值判断,是司法权运作中各种因素达到的一种最理想状态。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理解?如何解决个案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偏差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具有时效性的个案公正

  个案公正,顾名思义,是指单独个案的公正。世界上没有相同的树叶,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同的案例。因此,个案公正具有个别性。而司法正义,是指从司法裁判的整体性进行考察,实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价值期待,因此,司法正义具有普遍性。今年7月,湖南农业大学位于浏阳的科研玉米被当地村民偷摘。这些玉米的实验价值可能是“天价”,但从刑法认定犯罪角度,玉米价值不过百元,并不构成盗窃罪。此案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体现个案的公正。从司法正义角度考察,对于以特殊价值的物品为盗窃对象的案件,应当以社会普通人的认知标准作为判断被盗物品的价值,这体现的即是司法正义,包括2003年北京的“天价”葡萄案也是同样的道理。

  个案公正具有时效性,司法正义具有恒定性。个案公正随着裁判结束而产生,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演变,可能被新的个案公正所取代。如 《刑法修正案九》 之前的诉讼诈骗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伪造公文印章罪等,但在 《刑法修正案九》 之后,可能就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罪。又如在广东的马乐案之前,司法实践中将 《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为只有一个法定量刑幅度,但在马乐案之后,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该案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两个法定的量刑幅度。由该犯罪认定的前后变化可以说明个案公正具有时效性。而司法正义是对司法裁判的整体评价,不受一时、一事的限制,只考虑司法权运作中各种因素是否达到一种最理想的状态,因此,司法正义相对于个案公正具有恒定性。

  个案公正具有政策性,可能因政策的调整,相似的案件有不同的公正体现方式; 司法正义强调的是司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众普适的价值观。就个案公正的政策性而言,如海关出台在特定时间对特定商品加征关税的政策。在政策失效后,关税又恢复原先的标准。如此,就会出现在特定时期内外同一类货物的不同关税标准,也必然会影响对同样行为在走私犯罪上的认定。而司法正义不具有政策性,就上述走私犯罪的认定而言,无论个案如何处理,均系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公正裁判,显然符合司法正义的要求,这即为司法正义的普适性。

  个案公正助推司法正义的实现

  没有个案公正就没有司法正义。聚沙成塔,司法正义都是通过一起起个案来体现。没有个案公正,司法正义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司法正义需要个案公正作载体。司法人员是个案的裁判者,只有通过一起起案件的裁判,才能将司法正义的理念得以贯彻和落实。长生疫苗案发生后,各地的检察机关随即行动起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更有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通过出台规章制度加强犯罪预防,督促行政部门加强监管。通过疫苗个案的处理,即体现了司法正义。

  个案公正可以推动司法正义的实现。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成为废除收容审查制度的导火索,天津大妈赵春华案推动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认定标准的反思。相信疫苗案的处理必然也会推动我国疫苗、药品领域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建立。

  如何纠正个案公正的偏差

  实践中,个案的处理结果也会出现偏差。如2006年的许霆案一审处理结果,2016年的于欢案以及王力军收购玉米案的一审处理结果,就是出现了偏离个案公正的标准。所幸,司法机关及时予以了纠正。

  但也应该看到,在不少个案中的确做到了个案公正和司法正义的最好契合。如电影 《我不是药神》 中的原型陆勇案,司法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结果,就是个案公正和司法正义的衡平,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适价值观。2008年的深圳机场清洁工检拾300万黄金饰品案,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为自诉型的侵占罪,同样也是符合司法正义的期待。

  要解决个案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偏差,更好地做好两者的契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做一个有温度的司法者司法不应该仅仅是证据的采信与排除,也绝不应该是冰冷法律法规的简单适用,而应该探寻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最佳结合点,探寻法律背后的真正愿意。司法者绝不应该是冰冷的,而是应该有温度的,不能做机械的法律适用者; 也不能是过热的,夹杂个人的感情色彩,不够理性地看待案件、作出裁判。

  2、司法裁判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有观点认为,司法人员只须居中裁判,准确适用法律,司法人员不应该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事实上,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多考虑一下,就会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被告人直到庭审前始终拒绝赔偿。若不考虑社会效果,作为公诉人可以就此简单要求法庭依法严惩。如此的结果,可能就是被告人被重判,但被害人却面临无钱医治、下半辈子生活更无着落的窘境。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应该是个案公正,更符合司法正义。

  3、提高司法者的业务素质

  法律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总是滞后。微信和支付宝内的资金被非法使用,产生究竟是盗窃还是诈骗的争议; 冒充他人名义从“蚂蚁借呗”申请贷款,带来究竟是贷款诈骗罪还是诈骗罪的疑问; 替换二维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被告人,到底是在偷还是在骗。这些都是现实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新问题、新争议。作为司法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业务能力和水平,才能对个案作出公正裁判,实现对司法正义的追求。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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