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慧
8月31日,历时五年,两届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 终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最终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 将之前被热议的电商平台“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表述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这一过程看似仅仅几字之差,但其背后所体现的是立法程序的严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必要性。
如果电商平台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当消费者权益受损需要维权时,就既可以要求平台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要求平台内的商家赔偿全部损失,对消费者维权而言无疑是更为有利的。
如果电商平台承担的仅为“补充责任”,那就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时,只能在平台内的商家无法满足赔偿诉求时,平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显减轻了电商平台的责任。
此前,电商平台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修法意见因此备受争议,消费者们觉得这是减轻了电商平台的责任,增加了消费维权的难度;而对实体店而言,在实体店承担着大量责任的时候,电商平台不应特殊化。
但不得不说,如果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电商平台内存在的大量商家,其将承担的责任会无比沉重,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无限放大,影响到电商平台的运营发展。
那么,要如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避免电商平台背沉重的责任包袱之间寻求平衡呢?
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而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 给出了答案,电商平台“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内容来看,“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责任”,也包括“连带责任”。
虽然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但单就立法而言,或许是目前能给出的一个比较好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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