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自购演唱设备组织村民“以歌会友”,不想却因私拉电线绊倒六旬大妈横生事端,连带村委会一同站上被告席。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王老伯在公共场地私接电线存在安全隐患,应担8成责任,而村委会未尽相应安全管理义务亦有过错,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大妈和王老伯是嘉定某村村民。去年夏天的一个傍晚,王老伯在村里的一块空地上架起音响设备、私接电线组织唱歌等活动。
恰逢陈大妈经过,陈大妈回忆,当时王老伯拉的电线腾空穿过空地,加之天色较晚且旁边有车辆遮挡视线,自己被电线绊倒受伤。
后经鉴定,陈大妈的伤未达等级伤残。但陈大妈花费了近4万元医疗费。事后,陈大妈了解到,王老伯长期在事发处私拉电线供村民通电娱乐,且该处路灯损坏很久无人修理。陈大妈认为,村委会对事发空地的安全未尽管理义务,放任王老伯危害村民安全的行为,两被告对自己因此产生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陈大妈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老伯辩称,事发空地原系违法建筑,去年初被村委会拆除后,在村民要求下,将该空地作为公共活动场地。自己无偿为村民提供娱乐服务。由于空地上没有电源,因此自己平时从公共厕所或旁边的电线杆处接出一根电线,接出来的电线是拖地的,没有架空。
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没有将事发空地作为公共活动场地,且道路上的路灯设施完好,路旁停车早已存在,空地并非停车场地,不会设置路灯。原告摔倒是6月24日,看病是26日,报警在7月2日,无法说明其受伤与本次摔倒事件的关联性。此外,村民在空地上的娱乐活动是自发行为,村委会并非组织者,不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在于:陈大妈是否因被电线绊倒导致受伤?村委会在本次事件中又是否具有过错?
针对争议一,法院认为,监控录像反映了陈大妈被绊倒的全过程,与她的陈述及证人黄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根据就医记录,陈大妈所受伤系本次绊倒事件所致。据此,法院对陈大妈相关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确认陈大妈主张的事实成立。
关于争议二,法院认为,事发的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应属被告村委会管理。该空地后来一直用来供村民进行公共娱乐活动,村委会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干预,性属默许。对此公共活动场地,村委会应负相应管理义务。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他人损害,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王老伯在公共场地私接电线存在安全隐患,系造成陈大妈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此王老伯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村委会作为公共场地的管理人,未尽相应安全管理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陈大妈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陈大妈也有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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